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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我们学校的招聘信息,明目张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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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的招聘信息,明目张胆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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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30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 文章来源:学工部招就办        浏览次数:669 ]  
一、公司简介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属中国大型钢铁骨干企业、全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始建于1958年,现有员工52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0余人,总产值80亿元。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境内,交通便利,有铁路专用线与焦枝线相接。主线为长流程钢铁生产工艺。具备年产300万吨铁、300万吨钢、300万吨材的生产能力。主导产品有:圆钢、螺纹钢、高速线材等建筑用钢材和冷墩钢、中高碳结钢、水平连铸铸铁型材等工业用钢。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80亿元。在中国钢铁行业和河南省工业中占有重要位置。

   公司生产工艺先进,装备精良,检测手段齐全,实现了全机烧炼铁、全铁水热装炼钢、全连铸成坯、全一火成材、高炉喷煤和高炉煤气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从1998年3月起,公司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9001:2000标准认证。其主导产品两次荣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颁发的“冶金行业产品实物质量金杯奖”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连续五年抽查合格产品 ”证书。公司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先后被黄河小浪底、长江三峡、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华能沁北电厂、各省高速公路等国家大型重点工程指定为钢材供应商,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出口韩国、美国、斯里兰卡、比利时、尼泊尔、台湾、东南亚等地。

二、工作及生活待遇

2008年招聘学生待遇情况

1、公司接收的正规院校毕业生,体检合格后(表面抗原呈阳性含大、小三阳者不予录用)见习期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五年劳动合同;

2、月收入:专科生1200—1400元,本科生1400-1600元,硕士研究生4000元左右;

3、正规院校的毕业生享受安家费待遇,其中冶金工程(炼铁、炼钢)和金属压力加工、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的本科生安家费6000元,专科生3000元;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安家费4000元,专科生安家费2000元,公司定向资助的学生不享受安家费;

4、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保险。

5、报销来公司报到的车票及行李托运费。

6、劳动合同签订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7、住宿公寓化管理,大专生、本科生两人一间,硕士研究生每人一间,内有暖气、卫生间,配备床、桌、凳、电扇等,并开通闭路电视线和电话线;

8、公司设有青年联谊中心,为未成家的学生搭桥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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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勋章 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勤于助新 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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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47

可依法起诉

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合格的,所以单位只要检查两对半指标就是违法,现在留给我们的空间已经很小,你的应对方法不外乎作弊和依法维护权益两个方法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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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1:27
日,垃圾河南济源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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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7:22
若是一个旁人看到这个招聘信息,拿着这个信息当物证可不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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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9:18
当然可以,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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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9:52
无论大家在这网上怎么骂.人家企业要歧视还是照样歧视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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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0:16
明目张胆的歧视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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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0:52
这不是七寸暴露给我们的毒蛇吗?
出手打啊?
有组织和个人声称对此事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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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0:54
这样的企业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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