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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交流 存档 1 拿到offer了但怕体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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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了但怕体检,求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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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21
我是大四的,应届生
最近拿到了一家公司 offer,也准备接受了
公司给我的文件上说明了一些违约情况
还说如果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要书面告诉公司否则责任我负
体检不合格的话协议自动解除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要签了之后才安排体检。
也没有说体检标准?

我要不要主动告诉他们?

PS: 本人小三,DNA 阴,ALT 老是在边界徘徊,4x~5x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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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28

回复 1# 的帖子

找个人代检,否则查出来公司是不可能聘用的,没法办,社会歧视!!祝你一路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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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34

勇敢的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合格的,所以单位只要检查两对半指标就是违法,现在留给我们的空间已经很小,你的应对方法不外乎作弊和依法维护权益两个方法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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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2:48
盖版,强列建议以后不要把政府文件,法律之类的东西贴上来了。扪心自问,有用吗?
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就更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了。
在我们有生之年都看不到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可能性,估计永远也没有这可能。(不是悲观,现实如此)
所以我从不看好所谓“维权”。
给战友们一点实在的帮助吧,告诉他们如何作弊,如何应付体检,如何联系到代人体检的人。
只有自己帮助自己。靠政府给你维权,狗屁! (无意冒犯,实在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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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3:52
肝功能正常我知道很容易,我本来也就是准正常的
但就是不知道公司对于表面抗原阳性会怎么看
如果公司开明的话,我也不愿意说假话
但就是没法开口问,一问他们可能就警觉了
他们是签 offer 之后安排体检的,不知道公司会不会全程监督
而且,以后还有入职体检呢,作弊成吗?
公司不大,但是从校园招聘到现在手续上来看,管理上挺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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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3:53
政府的政策我都基本清楚的
但我面临的是很现实的问题
靠我个人维权,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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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3:57
原帖由 98mmx 于 2008-11-20 12:48 发表
盖版,强列建议以后不要把政府文件,法律之类的东西贴上来了。扪心自问,有用吗?
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就更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了。
在我们有生之年都看不到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可能性,估计永远也没有这可能。(不是 ...


有没有用和你自己用不用,

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结果也是好完全不同的!

事实证明很多战友在运用法律给自己争取到了权利!

你自己不争取,永远是被侵害的命运!


1.维权成功我终于回到了我的工作岗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89105

2.维权一大胜利:女战友成功进入公司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94495

3.坚持未必是胜利,妥协一定是失败!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83732

4.宁波一女战友报到体检后被要求停薪留职(胜利解决)成功进入公司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89829

5.维权成功我终于回到了我的工作岗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89105
   
6.我的外企维权经历(成功入职)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7.大三阳成功入职一外企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amp;extra=page%3D10

8.写给总理的信得到人事部真诚回复(6.5更新)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59623

9.投诉某大型品牌企业招聘公然乙肝歧视(18楼有维权结果,宣告胜利!)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90620

10.佛山乙肝歧视案双方协调 劳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5万)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18736&highlight

11.终于结案(获赔1.6万)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26690&highlight

12.深圳一女战友获赔2万元,但该战友没有在论坛上发帖,下面她给我的邮件:
李先生:
      首先感谢我在深圳时你们的热心帮助,那个公司名字是深圳XX通讯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的经理是xxx,我现在已经不在深圳了,请你们在对他们宣传时不要再提及我的名字了,如果还有什么我能帮助的我会尽力的,我也愿意为我们这些朋友出一点微薄之力,但暂时请不要关系到我的个人资料,谢谢了

13.广西第一案:广西金桂纸业公司因乙肝歧视被判赔1万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37479&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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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4:09
楼上的,可否建议一下我该怎么做?当面跟 hr 主动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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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4:12
你能作弊就作弊吧,有些政策法规之类的,都是闲的,人家不要还是不要的。
我们就是喜欢回首来时的路,
以为自己原该变成另一个人:

不一定比现在好,也不一定比现在坏,
但总之是个不一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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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4:18
可是这次就算混过去了,以后入职体检再被查出来了,那不就没办法了?
现在的家还可以考研可以继续找工作。但今年工作难找啊,很想早点安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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