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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kecheng2008

一块大石落地了,外企原来可以接受小三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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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21:48
原帖由 fengpengpeng 于 2009-3-11 18:14 发表
作弊了,可是福利体检呢


我们在掌握证据后可以维权 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可以随变解除老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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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21:59
福利体检后针对单位歧视的处理思路
“大致上思路和入职体检是一样的,这里只说一些不同之处。
福利体检后,如确定自己的结果肯定会被企业知道,那么一定要注意隐私的保护工作,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醒人事专员,要做好你的隐私保护工作,否则的话,人事专员本人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和入职体检还有很大的不同点是,企业要辞退工作的员工,必须面临赔偿的问题。金额最高的那一部分是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的医疗补偿,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索要这个医疗赔偿是正确的,即使你的肝功能是正常的也是对的。因为企业以你是病人的理由来解雇,既然是“病人”,当然需要按照法律来赔偿了。
《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明显,建议大家无论如何都要学习这部对自己非常有利的法律。和企业理论,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增加我们的底气。《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的有利之处如下:
对于福利体检,有一个情况可能大家很担心,就是企业可能不会马上辞退你,而是在合同期到的时候解雇你,在此我想说三点:
一是《劳动合同法》很明显是限制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两次以上就可以申请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企业不敢随便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否则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我估计以后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与员工签订比较长期的合同,例如3年以上。那么,企业即使发现乙肝携带者,想要等到合同期满解雇你,也要等3年,3年之后,说不定人事专员早就换人了,恐怕早就没人记得合同期满要解雇你了。
二是,假如你能在单位所在的岗位表现很出色的,甚至是少了你就影响业绩的,并且和部门的经理关系也很好的,那么人事要在合同期满要你离开也不会那么容易,你还可以借助部门这边的力量和人事对抗,让其难以下手。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人事,给部门输送合格的人员是他们的责任。
三是,假如企业要求你病休,你完全可以向企业说不,要求企业给开立医院证明,从逻辑上说,因为企业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去评判是否需要休息。而且即使是去病休,也要企业开立病休假单。
战友还可能担心企业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的回答:
如果在转正后说你不胜任工作,给你调换工作岗位,则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约定工作岗位并且写入到劳动合同,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可随意变换,而随意变换的话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在入职体检中,有的战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隐瞒了自己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采取了作弊的手段通过体检。这样就担心日后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辞退。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最好不要隐瞒或作弊,而要据理力争,制止企业体检乙肝,但即使采取了体检作弊行为,也无大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的知情权仅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检测乙肝。企业体检时包含有乙肝检测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先,使你的体检作弊变为合乎情理。
最后强调一点:不管是那种情况下的交涉,心理是一个非常的因素,我们自己首先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而且必须有坚持的精神,不能遇到一点点的阻碍就退缩,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大量的先例已经证明,我们自己的顾虑多半是不会真正发生的。”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北京益仁平中心的维权手册 供大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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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3:26
无锡的情况似乎还不错,跟上海有的一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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