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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哪个战友把广州卫生局投诉的网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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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战友把广州卫生局投诉的网址给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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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3:39
如题站内短信发给我,谢谢,我注册了局长信箱但是投诉不了,每次都说提交失败

下面是我的投诉,请看下有什么不妥

2008.11.12日早上我应公司要求,去广州天河新塘医院做入职体检,但看到该医院的体检表上依然有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及乙肝两对半项目(我的职位是光电助理工程师,不在国家规定检查的范围内),我当即找了该医院领导反映情况,但该领导说他们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的(我公司人事部门说按照医院的项目检查),于是我无奈接受体检。后面的事可想而知,因为公司知道了这个情况拒绝了我......
在中国乙肝表面抗原者有一亿之多,而且我们80后占了很大一部门比例,我们当中不少受过本科,研究生,甚至博士教育,但仅仅因为表面抗原携带,我们到哪都受到排斥,本来可以胜任的好工作却因为携带而被拒绝,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不是如何努力使自己生活更好,我们连工作都没有,如何生存,更不用谈发展了。请局长能正视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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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9:56
顶上 刚才发了一次还是提交失败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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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21:07
给广东省卫生局发信,大家一人一份,人多力量大!
给领导写信连接:http://www.gdwst.gov.cn/gzyjx/ldxx.php
在线解答连接:http://www.gdwst.gov.cn/gzyjx/ideashow.php
信件内容来自陆军的建议信,小弟不才,呵呵!注意发表时,改下标题,可避免重复发送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消除社会矛盾隐患、增进社会和谐的建议信

尊敬的省卫生厅领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为了使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省委省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省卫生厅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已经出台了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例如上海、江苏、浙江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省卫生厅发布文件,对全省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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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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