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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养生保健 存档 1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楼主: ltbyym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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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22:41
从工具进入,将看到"清理上网记录",选择全部,点击确定.很方便再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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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我不吃含有添加剂的食物——米面油盐水,不吃我屋里的食物,不在我屋里呆上一个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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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7:05
国务院法制办曹主任3月20日在法制网接受大家提问,请参与!
2009年3月20日

嘉  宾: 曹康泰主任
访谈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同志将于3月20日做客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五周年以来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请大家积极参与。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090300129227.shtml
提问链接:http://www.chinalaw.gov.cn/interview/index.jsp?aid=20090300129227
笔者的提问:
尊敬的曹主任:
您好!欣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三十四条删去了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等字句,这应是国家对乙 肝病原携带者受到乙 肝 歧 视问题的重视和关怀。我们希望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职入学入托者进行查乙肝的错误做法,同时申明参加体检人员为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如厨师),其他人员如工程师、维修技工、保安等等不用参加体检,其他行业如公共场所行业和从事一般性的工作的,除了有经科学证明确切有职业禁忌的,一律不应进行入职体检,以便杜绝就业歧视!谢谢!
我的提问:
乙肝歧视,医疗机构是主谋
尊敬的曹主任:
您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疗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行业外)乙肝两对半结果,是否违法?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乙肝歧视仍然严重的今天,国家是否采取更强硬的措施禁止医院违规体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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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5:47
乙人自救,快去留言就《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问题给法制办的信
近日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

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但我们注意到,对比原《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病

原携带者”表述,新法表述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相比《食品卫生法》而言也

有一定的进步,但相比《食品安全法草案》而言是重大的退步,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为乙肝歧视留下很

大隐患。当然,我们也宁愿相信《食品安全法》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笼统表述是专门针对消化道传

染的甲型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乙肝,而不是政府伪科学。
    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和台湾的

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

业成了国际通则。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

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

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

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

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

歧视的重要源头!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

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因此,我们恳请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

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

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

国务院法制办嘉宾访谈留言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090300129227.shtml
国务院法制办留言表达意见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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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00:17
2009年6月1日:与其坐而等死,不如奋起一搏!
首先希望版主能将此贴置顶。
各位战友,各位曾关注过,并仍在关注《食品安会法》的兄弟姐妹们:
     《食品安全法》已经通过,我们曾寄于厚望的第三十四条,仍将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笼统地称之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我不知道大家当时是怎样的感受,我那时看到时真有欲哭无泪的感觉!我不知道这句话究竟该怎么理解,但我想如果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此仍没有明确的区分,仍沿用此“杀人于无声”的不负责任的表述,那时恐怕全中国的人仍会将乙肝误认为消化道传染病,我们还拿什么去科普,我们还拿什么去宣传!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同时颁布,如果那时仍将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不加任何区分,在末来的几十年里,歧视的制度根源仍将存在,绝大部分的人仍会将乙肝误认为消化道传染病!现在也可以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在制订过程中,这个时候,迫切需要我们发出自己最大的声音,伸张我们的正当权益!如果等到2009年6月1日以后,大势已去,说什么都晚了!
     因此,我建议论坛里的每一个战友,每一个不是只会在论坛里发发牢骚的战友,我们联起手来,在2009年6月1日之前,手写也,打印也好,给国务院法制办去一封信,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发出我们的声章,恳请在〈食品安生法实施条例〉中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明确取消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歧视性规定!
     也许有人会说没有(其实我最鄙视这种人,难道什么都不做在论坛里发发牢骚就有用了?),但我坚定地认为:这绝对有用!试想如果没有大家的积极参与,《就业促进法》怎么会有公平就业一章?一封两封人家也许不会重视,但要有几百上千封信堆满桌子他们还会不多看两眼吗?
     权利总是自己争取来的,对于我们这个特殊的群体更是如此。大家千万不要想着其他人写就好了,也不差我这一封,这种想法其实很可怕的!如果大家都这样想,你还指望那些歧视我们的人去为我们呼吁吗?我们每个人都不要去看别人,在这个可以称得上“生死存亡”的时刻,每个人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即使不为自己,也要为自己的亲人想想,为自己曾经受到的屈辱想想,就是再忙得要死也要在死之前写一封信去!
大家写信最好手写,最好寄特快或挂号,发邮件估计没人看。我本人后天写好,大后天去寄。我上网查了一下地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1750信箱    100017       曹康泰主任收
或者大家也可以写给温总理: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00017   温家宝总理收

下面是人权至上战友的信,大家可以参考,但自己写时一定要写出自己的语言。

就《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问题给法制办的信
    近日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但我们注意到,对比原《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病原携带者”表述,新法表述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相比《食品卫生法》而言也有一定的进步,但相比《食品安全法草案》而言是重大的退步,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为乙肝歧视留下很大隐患。当然,我们也宁愿相信《食品安全法》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笼统表述是专门针对消化道传染的甲型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乙肝,而不是政府伪科学。
    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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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恳请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

能寄信去的战友请留言,在这个非常时期,我们更需要的是 ————行动!
如果我们自己都选择沉默,那以后所有的歧视真是我们自找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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