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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10-28 20:47
南宁乙肝歧视第一案庭审纪要
广西少数民族发展促进会 张雯 10月28日下午,在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了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违法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案。有11人到场旁听,其中有乙肝携带者、律师、电视台和报纸的记者。我作为原告公民代理人与我方律师,全权代理此案替原告出庭。
首先,法庭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然后双方陈述诉讼请求。我方主要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我方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阶段,国美公司代理人做了答辩:1、否认国美公司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原告。2、原告在办理入职前否认自己有乙肝,有违诚信,所以过错在原告。3、工作场合人员密集,乙肝大三阳传染性强,为大多数人着想,不适合招用乙肝员工。
法庭辩论阶段我方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反驳。首先, 证据内容明确显示了被告人事是以乙肝携带为由拒录,而且是唯一的理由,这一点无于质疑。原告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有当时的入职体检报告为依据;其次,即使原告入职前否认有乙肝,也有可能是不知情,并没有过错。被告还提出,公司曾要求原告复查乙肝两对半,然后看情况再办理入职,但是原告之后就没有联系公司,不能签定合同是原告的过错。我方反驳既然被告已经明确说明乙肝阳性不能录用,那原告没有必要再进行复查了,而这正好证明了公司违法查乙肝两对半。令我比较意外的是,被告方竟然拿出了我在工作组博客上发表的该案博文作为证据提交,想证明原告战友故意隐瞒,有违诚信。但是这一点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整个审理过程被告都没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驳,唯一拿出的证据就是那篇不能证明什么的博文,比我原先设想的要轻松。
法庭调解阶段,被告的条件是让原告获得应聘的岗位到国美上班。我列出了原告的条件:不接受被告的条件,要求最低赔偿3万元。被告拒绝,于是法庭表示双方在赔偿方面分歧较大,待后宣判,退庭。
案件回顾
2008年6月,小华(化名)通过了南宁国美公司的面试,在接到通知前去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却以他是乙肝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7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全权负责这个案件的办理。8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场案件由公益组织出钱出力,没有影响原告的生活,最大限度保护了原告的隐私。
本文及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博文均发布在工作组博客:http://blog.ifeng.com/14074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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