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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法院连续受理多起乙肝歧视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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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2:05
新《就业促进法》显威力 珠三角地区法院连续受理多起乙肝歧视案件
四名大学生状告日资企业,皆因乙肝歧视

余晓(化名)是广东某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2007年的3月,他通过名幸集团在校园内的招聘会应聘日资企业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名幸)的储备干部一职。通过层层选拔,如愿进入广州名幸工作,并于2007年7月正式入职。但是广州名幸的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新进员工检查乙肝标志物,而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如之前他所担心的,广州名幸以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并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离职。而与他有相同经历的还有三人。

余晓等同学不甘心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来到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由于他们本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过去就经常登录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肝胆相照论坛不仅被媒体誉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精神家园”,而且还义务的为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法律援助。在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等人的帮助下,他们聘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的朱茶林律师来代理他们的案子。朱律师是一名公益律师,曾经多次代理乙肝歧视的案件并获得成功。

经过一段时间的证据和资料准备,2008年5月本案正式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17日此案正式开庭,经过双方律师的激烈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此类的乙肝歧视案件在广州市尚属首例。(立案费发票在附件里)

  

美资企业乙肝歧视,体检医院也成被告

无独有偶,在名幸电子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案不久,另外的一起乙肝歧视案件也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立案。由于医院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当事人的体检化验单,泄漏携带者隐私,致使用人单位拒录了当事人,医院成为了用人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帮凶”。

袁野(化名)是湖南某名牌大学的一名本科毕业生。2007年3月,袁野在校园招聘会上应聘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普电子),在经过了层层面试和选拔之后,如愿以偿被捷普电子录用。在与捷普电子签订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本以为一切按照理想的状态入职、工作,谁知道却横生枝节,袁野被捷普电子拒之门外了。理由很简单,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无法通过公司的入职体检。被公司强制收回厂牌、要求搬离宿舍之后,在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袁野一纸诉状将捷普电子告上了法庭,而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也因泄漏劳动者隐私权同在被告之列。

袁野认为,捷普公司是国际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的成员,EICC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捷普所进行的强制性乙肝体检,显然违反了EICC的规定。袁野还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而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却仍然在为企业进行乙肝体检,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本案已于6月2日正式立案,将于近日开庭。(立案费发票在附件里)

  

惠州乙肝歧视第一案:港资企业顶风违法

2008年6月16日,黄安(化名)诉港资企业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纠纷一案,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以“(2008)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立案受理。

2007年12月1日,黄安通过了宏科公司的招聘,成为宏科的一名仓管员。但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12月13日,公司组织了乙肝体检,黄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宏科公司以黄的体检不合格,健康状况不佳为由要求黄于近日交接工作并离职。2008年1月7日,公司结算工资给黄安,但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接替黄安工作的同事对黄的遭遇深表同情,并愿意帮助黄安做人证,起诉宏科公司乙肝歧视。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刚刚生效,宏科公司的做法无异于顶风作案。黄安通过一条熟知的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联络到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在北京益仁平中心工作人员和佛山的热心志愿者的帮助下,正式将宏科公司告上了法院。乙肝歧视诉讼案在惠州还是第一例。(立案费发票在附件里)

  

因乙肝歧视,比亚迪再成被告

2007年3月,刘明觉应聘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刘明觉凭着自身出色的个人能力,很幸运的被深圳比亚迪录取,并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规定,劳动者在毕业后到深圳比亚迪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但是,在公司入职体检中,刘明觉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2007年7月14日,深圳比亚迪以刘明觉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刘明觉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刘明觉认为自己是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于是多次致电到深圳比亚迪要求其重新考虑自身的入职要求,但是深圳比亚迪坚持原先的决定,拒绝录用。于是刘明觉在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之后,委托王丽辉律师代理他的乙肝歧视诉讼案。

事实并没有想象的顺利。法院以劳动纠纷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为由拒绝立案。王丽辉律师不得不再次来到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经过王律师与龙岗区法院立案庭多次沟通,终于在5月30日受理了此案,并将于本月26日在深圳龙岗法院正式开庭。(立案裁决书在附件里)

  

大学生起诉诺基亚乙肝歧视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被通知录用后又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大学生黎胜(化名)因此于2007年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诺基亚不录用原告违法,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此案于2007年5月被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8年,该案被《法制日报》评为“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首。

近日,此案又有新的进展: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大学生黎胜(化名)日前已经委托律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希望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希望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乙肝携带者群体的生存状况,”黎胜说。

  

反歧视公益机构发布就业权报告:外资企业成“乙肝歧视”重灾区

2008年6月23日,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报告显示,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过歧视,而外资企业是“乙肝歧视”现象最严重的领域。该《报告》引用2007年6月份的一项调查显示,77%的外资在华企业明确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强制进行乙肝检测。

为何很多外资企业在其本国不歧视乙肝携带者,而到了中国却加入到歧视的行列?反歧视公益人士、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跨国公司对其在华公司的监管不力,以及外企人力资源负责人对乙肝传播方式的错误认识。陆军同时还认为,外企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的误导是外资企业歧视乙肝携带者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与其客户内部交流的文件来看,该外企人事代理公司在明知乙肝歧视会给公司带来恶名的前提下,不是引导外企公司消除乙肝歧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而是教唆外企公司在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时不以“乙肝携带”为拒录的理由,以便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同时又能够摆脱“乙肝歧视”的恶名、逃脱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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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显威力 乙肝携带者受鼓舞

广东省是劳动力输入的大省。每年涌入广东省求职的劳动者不在少数。为了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的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广州市卫生局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于今年1月出台了有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文件。但是如何能将文件规定的内容落在实处,仍旧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广州公益律师朱茶林对乙肝歧视案件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医学卫生部门的相关文件都确认了乙肝不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传染,而乙肝病原携带者具有和他人相同的劳动能力,但多数的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结果单方面拒绝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是违反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本身违反了医学常识,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

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协助了多起乙肝反歧视的诉讼案,于方强认为,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科学的、违反社会公德的,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此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平等就业权是基本的公民权利,一个人有劳动的能力他就有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剥夺了一个人的就业权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这样的权利是必须由国家严格加以保护的。”,于方强这样说。

据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介绍,在我国,乙肝携带者有近一亿,由于社会对乙肝的普遍误解和歧视,很多乙肝携带者在求职时被拒录,或者因体检查出乙肝阳性而被单位辞退。然而,由于以往没有有力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乙肝携带者在受到歧视之后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据陆军介绍,2008年之前,反乙肝歧视的诉讼案是很少的,从2003年到2007年,有记录可查的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这一状况在《就业促进法》出台前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陆军说,“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被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到现在,仅仅我们“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接近20起,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根据陆军的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使得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受到了鼓舞。

“国家法律的进步使得乙肝携带者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鼓舞,同时也向社会传达一个讯号,无论是企业还是医院亦或其他的用人单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一意孤行,他们必定会坐在被告席上等待法律的审判。”陆军如是说。

  

采访联系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13733804732

名幸电子案代理律师:朱茶林:13500222142

宏科电子案代理人:刘德豪(肝胆相照论坛版主):13760972552

比亚迪案代理律师:王丽辉:13267130806

捷普电子案代理律师:朱茶林:13500222142

诺基亚案代理律师:段海宇:131488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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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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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边个够胆再岐视,就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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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鼓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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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情呀,应该强势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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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pzp19850.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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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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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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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错过太阳,但我不哭泣,因为那样我将错过星星和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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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交流类,一一你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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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好事,大家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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