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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北京市长信箱回复!麻烦置顶
楼主: 心凉了

北京市长信箱回复!麻烦置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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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7:25
已经发信反映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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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7:31
个人关于维权投诉技巧的看法:     
       其实投诉内容不需要太啰嗦,如果写给卫生局的,我觉得没有必要列举《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这样就会给卫生局找借口推到劳动局,或者卫生局、劳动局会说,既然法律已经明确了,你遇到了歧视,就去起诉吧....;我觉得行政投诉运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不是《就业促进法》,而是卫生部、劳动部的《意见》([2007]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该文件的执行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这一条款就表明了卫生厅(局)负有规范下属医疗机构体检项目的责任,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因此,给卫生局的投诉信只需抓住一个重点:
[2007]16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卫生局要规范体检项目,否则就是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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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45
谢谢提醒:)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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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52
【维权新动向】投诉广州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2007年12月3日,投诉广州卫生局行政不作为的信件发出不到一个月,广州卫生局就出台了文件规范乙肝检测,说明投诉的成效很大。
而卫生局文件执行几个月来,个人“自愿”授权漏洞已呈现,很多用人单位都明或暗地要求求职者出示含有乙肝检查的体检报告,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劳动局没有采取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定期体检行为。因此,在卫生局已经出台文件的城市--广州、杭州、上海、深圳,下一步的维权新动向应当主攻劳动局!其他城市建议还是主攻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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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广州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的领导:
    虽然《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经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该两个法规实施四个多月了,发生在广州市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时常发生,如,广州市的中国人寿、工商银行等大多数企业单位依然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大多数企业获取求职者的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后不以乙肝为理由拒录用,而是找其他接口以规避法律风险,这导致《就业促进法》等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在就业领域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没有得到保障,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因此,要彻底杜绝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发生,广州市劳动主管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范于未然。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文件的执行落实单位是劳动厅(局)及卫生厅(局),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该文件下发将近一年时间了,广州市劳动局却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年度体检行为,导致乙肝歧视发生。
   2007年12月,广州市卫生局认真贯彻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项目列入“招、用工体检套餐”,而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时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而求职者不得不“自愿”授权医院检测乙肝项目,这显然与《就业促进法》及【2007】16号文件精神相违背,造成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导致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没有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依照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在行政效能方面没有做到防范于未然!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当前,国家有关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到位,广州市卫生局也规范了医疗机构的乙肝项目的检测行为,现在只是缺乏广州市劳动局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希望广州市劳动局尽快落实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及年度体检行为,禁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可效仿苏州市劳动局--苏劳社就[2008]18号),为彻底清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希望有一天,但愿我能代表中国1.3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的乙肝携带者家属向广州市劳动局表示衷心感谢!

                               广州一市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苏州市劳动局和卫生局联合发文----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1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18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国家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三)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分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三、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卫生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管理,按照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体检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体检组套中的“两对半”项目检查,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收费,否则,应相应降低收费。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将列入今后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氛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医疗预防措施中,尊重个人隐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要将自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作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促进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预防乙肝传播,保障健康就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原文: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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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9:02
期望大家积极响应,不要坐以待毙。北京市长信箱响应很快的,我向市长信箱反映情况,不到一周,就在市长信箱栏看到相关部门的回复了。大家趁热打铁,一起反映,就会引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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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9:08
若给市长信箱反映情况是,大家随便给医改提提意见啊。建议取消两对半http://shs.ndrc.gov.cn/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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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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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2:52
没有几个北京战友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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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3:24
不是北京的也可以发啊,北京若成了,其它地方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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