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睡不着,单位下发离校通知书!
楼主: 风不息

睡不着,单位下发离校通知书!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1478 元 
精华
帖子
885 
注册时间
2007-10-30 
最后登录
2017-11-18 
31
发表于 2008-10-16 23:1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9-10
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101问

36.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3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8.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解答: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有的企业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一旦完不成任务,企业就会以此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Rank: 4

现金
966 元 
精华
帖子
182 
注册时间
2004-9-1 
最后登录
2011-11-19 
32
发表于 2008-10-16 23:18
这些领导真没良心,文盲一堆!

Rank: 5Rank: 5

现金
2142 元 
精华
帖子
826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1-12-23 
33
发表于 2008-10-16 23:32
支持楼主,支持维权!
厦门权益QQ群:57440412

Rank: 3Rank: 3

现金
400 元 
精华
帖子
11 
注册时间
2004-10-30 
最后登录
2011-9-24 
34
发表于 2008-10-16 23:38
支持楼主!!!

Rank: 3Rank: 3

现金
51 元 
精华
帖子
56 
注册时间
2008-10-15 
最后登录
2017-11-19 
35
发表于 2008-10-16 23:41
支持楼主~~!!强烈支持~!!告倒他们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199 元 
精华
帖子
2399 
注册时间
2007-5-27 
最后登录
2024-4-6 
36
发表于 2008-10-17 10:36
支持楼主,等您德新进展!

Rank: 4

现金
724 元 
精华
帖子
138 
注册时间
2007-3-25 
最后登录
2018-5-31 
37
发表于 2008-10-17 14:56
我支持你,勇气可以让你解决一切问题。

Rank: 4

现金
90 元 
精华
帖子
68 
注册时间
2008-9-17 
最后登录
2009-10-22 
38
发表于 2008-10-17 15:51
强烈关注中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6501 元 
精华
46 
帖子
19606 
注册时间
2008-9-17 
最后登录
2018-7-25 

荣誉之星 美女勋章 龙的传人 旺旺勋章 如鱼得水 文思泉涌 有声有色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一米阳光 红旗手

39
发表于 2008-10-17 16:52
坐肝胆的码头    看岁月的两岸





飞走了

Rank: 4

现金
1158 元 
精华
帖子
525 
注册时间
2004-11-23 
最后登录
2013-8-8 
40
发表于 2008-10-17 19:27
支持楼主维权!
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一个没有歧视的和谐社会!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6 17:48 , Processed in 0.01351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