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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对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不予受理乙肝歧视侵权案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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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不予受理乙肝歧视侵权案的投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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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1:17

对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不予受理乙肝歧视侵权案的投诉


投  诉  人:陈玲,女,汉族,21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武汉市XXXXXXXX,身份证号:42098419XXXXXXXXXX 联系号码: 13148832024
被投诉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纠正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错误行为,责令该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在随后的案件中依法直接受理深圳市宝安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起的类似诉讼;
2.依法处分该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据统计深圳有将近1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过去的求职过程中频频被侵权,造成他们很多找不到工作,被逼四处漂泊,生活无着落,本人就是一例,为此,本人为自己也为了这100万在深圳被用人单位歧视的战友们提起这份投诉,请你院依法处理!
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和本人签订聘用协议书(证据1),聘请本人为其助理工程师(证据2)。毕业后,本人今年6月26日应该公司的要求把自己的生活用品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到被告处(证据3)。7月22日应被告的要求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预防保健所做乙肝血清学检查,结果为携带者(证据4),于是该公司以本人为乙肝“大三阳”,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本人之间的就业协议(证据5)。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作用一个微电机和集成电机系统的设计、研发及制造单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更不得以应聘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人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身体符合从事所应聘职位的条件。但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本人作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等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平等就业权利,使本人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因此,本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欲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本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海宇先生于2008年9月26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材料,但是该院竟然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要求本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受理,拒不接受起诉材料,本人的代理人要求该立案庭副庭长(女)就此进行合理解释时,该庭长态度蛮横,拒绝为此作出解释。因此本人现请求你院:
1.纠正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错误行为,责令该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在随后的案件中依法直接受理深圳市宝安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起的类似诉讼;
2.依法处分该立案庭副庭长。
本人提出上述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才发生,本人虽然和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本人还没有为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所以本人还没有与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可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退一万步,即使本人已经为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动,但是在本人毕业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本人还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即使本人和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即使为其提供了劳动,在毕业之前,本人和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之间也仅仅是雇佣关系,本案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依法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
第二、本案属于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本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人有权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规定,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本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人侵犯了本人的一般人格权,根据该司法解释,本人有权就此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涉及要求法院对本人的劳动权受侵犯要求救济,仅仅要求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案仅仅就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
第四、如果按照该院的要求去申请劳动仲裁,一方面本人的请求由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因此不可能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势必增加本人的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
第五、东莞市人民法院等其他地方法院在同样的案情下都是直接受理的。从法律统一的角度考虑也应当直接受理本案。
在如今政法系统强调人民利益至上的大环境下,该院对本人的合法诉讼请求视若罔闻,对本人身心遭受的严重痛苦漠不关心,对本人的态度高高在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实在有违我党对法院做“人民满意的法院”的要求!
一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该直接受理的案子,法官为什么坚持不受理?是不是因此该公司在当地的规模和经济实力使然?是不是该院或者该院上述立案庭工作人员以前就和该公司就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是不是存在单位和法院之间的暗箱操作?我本人也心存疑惑:法官是否在破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尊敬的各位法院领导,自2007年以来,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问题予以了特别的重视,我相信,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一定能够很好的贯彻党中央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精神和保护精神,使得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和保护落到实处!
      本案作为一起反乙肝就业歧视案,受到了肝胆相照网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大力支持,现在国内外公众对本案也给予高度关注。我热切盼望各位领导能够调查、惩处宝安区人民法院和该院立案庭!相信本案的处理程序能够正常,相信本案的处理结果能够公正。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投诉人:   陈玲
                                                                 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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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0:00
不要公布姓名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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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0:44
电话号码和名字都编辑掉吧,被百度快照等收录就不好了.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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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3:29
深圳政府相对比较开明,相信会处理好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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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7:03
顶起来,希望被投诉的法院能早日纠正错误,不再为因工作受歧视的战友设置救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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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8:32
坚决支持楼主的正义行动。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QQ群:37178422,60263978,18538329, QQ:842526951

博客:http://dgtxgzz.blo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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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9:24
陈玲是她的化名,手机号码是本人的,谢谢网友的支持,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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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9:30
强烈支持,共产党部分当官的应该严惩不贷!希望国家换我们一片公平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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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0:43
坚决支持!

多一些人站出来维权,让渎职的官员付出代价!

推动国家立法在惩处乙肝歧视上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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