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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9-17 23:08
尊敬的新华社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依法向贵社举报山西分社存在以下问题,请新华社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快对对山西分社进行处理,并依据宪法精神把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我。
投诉内容如下:
中国目前有乙肝携带者及患者1.3亿(数据来源于被我投诉的那篇报导),约占中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社会上对乙肝携带者的普遍歧视,目前这个人群在升学、就业、婚姻、生育中遇到巨大困难,生存很艰难,心理压力也很大,也因此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例如携带者自杀及周一超事件(见相关新闻报导))。
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若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有效保护这个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最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性政策,使这个人群的生存状况有所好转,人民群众对乙肝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
但在这个关键时刻,新华社山西分社却于9月8日发表了一篇名为《对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引发"科学"与"歧视"之争》
( 新华社记者刘翔霄的文章(见附件)http://www.sx.xinhuanet.com/jdwt/2008-09/08/content_14345928.htm),在这篇文章中,存在宣扬乙肝歧视、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条文见附件)的情况,也存在违反世界公认的医学常识的情况,我具体分析如下:
A、文章中所引用的那些法律不适用于孕产妇,属于偷换概念,宣扬乙肝歧视,有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治疗乙肝患者的隔离、和妇女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是不同的概念,各自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他们在偷换概念,适用于产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原文: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我的批驳:她们是去生孩子,不是去坐台,此条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坐台小姐,不适用于产妇)
C、携带病毒的孕产妇仍然是孕产妇,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患者。法律对于能进行妇幼保健和接生的医院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医院都能开展这些工作的,传染病医院在硬件和软件都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孕期保健及接生就是违法,同时法律规定应投入相应资金进行妇幼保健医院建设,山西省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属于违法和渎职,依据相关法律,传染病医院开展孕期保健及分娩明显违法(他们仅有病床32张,而且从事孕产妇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是专业的,其他医学专业不允许从事孕产妇工作,对此相关法律和文件里有明确规定,见附件)
(原文; 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我的批驳:她们是去生孩子,不是去坐台,此条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坐台小姐,不适用于产妇)
D、世界公认: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也就是说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但他们在报导中公开宣传乙肝会通过消化道传播,这是在赤裸裸的宣传歧视和愚昧,完全有悖科学常识和新闻报导的基本道德。(见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见附件))
E、根据宪法,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人的健康权利,报导中担心乙肝孕妇会感染他人,所以应该送入传染病医院,但传染病医院还会有各种各样的传染病,这些人又把乙肝携带孕妇和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置于何处?毫不客气的说:这篇报导通篇都是伪善和愚昧的,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赤裸裸的破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原文:依据之三:卫生部下发的有关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规定,到2010年要实现“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和“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的目标。
这条规定是让卫生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保护产妇和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不是让他们非法把产妇都赶到传染病医院去)
我的看法如下:
我们是法制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一切决策必须符合法律,坦率的说,那篇报导连命题都是错误的,这并不是科学"与"歧视"之争,而是合法与非法之争。科学是要真科学,,而不是伪科学,法律是要严格执行,而不是任意偷换概念,这些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我请求新华社立即督促山西分社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迅速撤掉这篇文章以消除影响,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发表具有正确内容的文章以消除影响。
请求贵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快予以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杨*
200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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