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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投诉新华社山西分社(定稿,即将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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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新华社山西分社(定稿,即将发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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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23:08
尊敬的新华社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依法向贵社举报山西分社存在以下问题,请新华社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快对对山西分社进行处理,并依据宪法精神把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我。
投诉内容如下:        
中国目前有乙肝携带者及患者1.3亿(数据来源于被我投诉的那篇报导),约占中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社会上对乙肝携带者的普遍歧视,目前这个人群在升学、就业、婚姻、生育中遇到巨大困难,生存很艰难,心理压力也很大,也因此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例如携带者自杀及周一超事件(见相关新闻报导))。
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若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有效保护这个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最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性政策,使这个人群的生存状况有所好转,人民群众对乙肝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
但在这个关键时刻,新华社山西分社却于9月8日发表了一篇名为《对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引发"科学"与"歧视"之争》
( 新华社记者刘翔霄的文章(见附件)http://www.sx.xinhuanet.com/jdwt/2008-09/08/content_14345928.htm),在这篇文章中,存在宣扬乙肝歧视、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条文见附件)的情况,也存在违反世界公认的医学常识的情况,我具体分析如下:
A、文章中所引用的那些法律不适用于孕产妇,属于偷换概念,宣扬乙肝歧视,有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治疗乙肝患者的隔离、和妇女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是不同的概念,各自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他们在偷换概念,适用于产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原文: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我的批驳:她们是去生孩子,不是去坐台,此条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坐台小姐,不适用于产妇
C、携带病毒的孕产妇仍然是孕产妇,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患者。法律对于能进行妇幼保健和接生的医院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医院都能开展这些工作的,传染病医院在硬件和软件都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孕期保健及接生就是违法,同时法律规定应投入相应资金进行妇幼保健医院建设,山西省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属于违法和渎职,依据相关法律,传染病医院开展孕期保健及分娩明显违法(他们仅有病床32张,而且从事孕产妇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是专业的,其他医学专业不允许从事孕产妇工作,对此相关法律和文件里有明确规定,见附件)
原文; 依据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我的批驳:她们是去生孩子,不是去坐台,此条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坐台小姐,不适用于产妇
D、世界公认: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也就是说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但他们在报导中公开宣传乙肝会通过消化道传播,这是在赤裸裸的宣传歧视和愚昧,完全有悖科学常识和新闻报导的基本道德。(见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见附件))
E、根据宪法,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人的健康权利,报导中担心乙肝孕妇会感染他人,所以应该送入传染病医院,但传染病医院还会有各种各样的传染病,这些人又把乙肝携带孕妇和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置于何处?毫不客气的说:这篇报导通篇都是伪善和愚昧的,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赤裸裸的破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原文:依据之三:卫生部下发的有关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规定,到2010年要实现“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和“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的目标。
这条规定是让卫生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保护产妇和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不是让他们非法把产妇都赶到传染病医院去
我的看法如下:
我们是法制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一切决策必须符合法律,坦率的说,那篇报导连命题都是错误的,这并不是科学"与"歧视"之争,而是合法与非法之争。科学是要真科学,,而不是伪科学,法律是要严格执行,而不是任意偷换概念,这些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我请求新华社立即督促山西分社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迅速撤掉这篇文章以消除影响,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发表具有正确内容的文章以消除影响。
请求贵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快予以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杨*
                                                                         2008年9月21日

[ 本帖最后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8-9-21 08: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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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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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23:15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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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3:06
我不是在这里发牢骚,而是决心投诉到底
我相信宪法的尊严谁都没有资格去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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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4:29
进步相当的快啊!

当我和世界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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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对我来说就是以刚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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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5:00
理想和现实中的差距现在看来不是个把个月可以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奋斗。

关于孕产妇定点收治我个人感觉最大的弊端在于暴露了这些孕产妇的隐私,至于避免感染其他疾病,相信传染病医院的医生更清楚应该怎么做。而且他们本身就工作在那里,他们才是感染的高危人群。

现在很多问题都是集中处理,集中整治,这点也符合现在的国情。我感觉大家都注意力应该集中在乙肝的科普宣传上,如果明白了乙肝的传染途径,歧视问题也会相应缓解。

要让很多人不知道我们是乙肝,很难,年检,献血,常规体检,生育,入学,就业很多都存在暴露我们“身份”的可能,而大家都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很压抑,很不平,很愤怒!所以,才会有周一超事件,如果大家知道我们是乙人,但是并不怕被感染,那么暴露身份也不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对于山西省定点收治的问题,我个人感觉也是如此,我个人感觉这个政策没有歧视的意思,也是为了降低全国人口的表面抗原携带率,而问题的矛盾在于这样会暴露乙肝妈妈的身份,对他们今后的生活和就业等问题有一定的影响。

我个人认为,普及和反歧视同样重要或重于反歧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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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5:06
抱热火罐等着吧!
估计没人搭理你,理由多了去,
三鹿就比你优先,
垮坝也比你优先,
吴小莉政协委员也比你优先
最近论坛上冉冉升起一颗新星
学术版主bigben446大人
他说我给你们的意见都是错的
要把我革职+除名,我很害怕!
都尿裤好几回啦!
今后你们大家有疑问一定要请教这位大人
免得连累别的无辜版主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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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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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6:08
支持楼主!
    王震宇是干嘛的?卖药的吗?老是发现他在这个论坛里面给人泼冷水,要不就说些特别难听的话,要不就跟别人恶语相加,反正没起一点正面的作用,对这样的人真是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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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8:27
^^^^

[ 本帖最后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8-9-19 16: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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