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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重庆晚报)查出有乙肝 工作悬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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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查出有乙肝 工作悬起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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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17:40
查出有乙肝 工作悬起了---2008年09月09日2:12:00
当事人:这是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复查后再决定
    本报讯 “我去年跟重庆建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业公司)签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近日如约前来报到,却因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有乙肝‘大三阳’,被拒绝录用。”昨日,黑龙江科技学院应届毕业生张兵(化名)向本报求助。
    张兵今年22岁,家住湖北省宜昌市,是黑龙江科技学院金属材料工程专业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张兵称,去年,他参加建设工业公司在哈尔滨举行的双选会,他被录用,并于当年11月17日与该公司签了就业协议书。今年9月1日,他毕业后如约前来报到。4日,公司安排他到医院体检。次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通知他,因他被查出有乙肝“大三阳”,公司拒绝录用。
    “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3种途径传播,我只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张兵说,根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不能从事餐饮业,不能担任托幼机构保育员,最好不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护人员和特殊兵种人员。除此以外,其他工作均可正常就业。2007年7月1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说,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将其辞退,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我到建设工业公司工作,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之列。我觉得公司拒绝录用我就是就业歧视。”张兵说。
    记者找到建设工业公司。该公司负责宣传的吕女士称,之前并未遇到类似情况,公司计划在10日对张兵进行复查,届时再根据情况处理。
                      记者 韩毅
法规链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明确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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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23:22
威权!!!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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