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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在东莞设立办事处 ...
楼主: 曙光68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在东莞设立办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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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3:47

诉深圳麦克维尔空调公司乙肝歧视案开庭审理

代理意见 (2008年12月12日下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从原告和被告举证的证据二份就业协议、工作服、培训资料、来往电子邮件、及录音记录来看,自从原告到被告处报到,服从被告安排和管理,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及有关活动,并确定了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等,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
被告对乙肝知识缺乏科学的认知,对《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卫生部门出台的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应有的了解。导致被告错误的歧视行为。不论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属于乙肝携带者,应与常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根据《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定义以及医学届的共识,申诉人不属于肝炎患者,即肝脏没有炎症表现,检查结论也具体明确:仅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对于乙肝携带者,国家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条明确说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上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对周围人群和环境不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被告以体检大三阳不合格为由解雇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就业权和隐私权。我们从原、被告的三份录音及电子邮件等信息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无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的规定,公然以原告乙肝大三阳体检不合格为由,强行将原告解雇。我们认为: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利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被告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信息与日常工作、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应作为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深圳市卫生局在07年和08年初连续二次下发文件(深卫医发[2007]49号、深卫医发[2008]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另外,被告歧视行为还违反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不歧视劳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三、因被告就业歧视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遭受损害。
一是在经济方面的损失计18125元(含工资收入损失、医疗费损失和社保利益损失),具体计算在后面详述。
二是在身体方面遭受损害:经东莞市新涌医院检查诊断为抑郁症。根据90项症状清单(SCL-90)测评结果报告:“被试者因近期发生升学就业受挫,免去职务,名誉受损,法律纠纷,收入显著增减,入学或就业,暂去外地等事件,存在“中度躯体化症状、中度强迫症状、中度人际关系敏感、中度抑郁证状、轻度焦虑证状、轻度敌对情绪、轻度恐怖症状、轻度偏执状态、轻度精神病性症状。”等等。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
1、经济损失:18125元
A:从2008年7月正式入职起算,至12月6个月的时间,工资收入损失:2700元/月*6个月=16200元
B:医疗费用计币:143元
C、社会保险损失:http://www.nssb.gov.cn/datum.asp?n_id=23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分段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07-12-20
2006.8.1以后
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9%
11%
8%
个人帐户8%共济帐户:11%
按规定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非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8%
10%
8%
个人帐户:8%共济帐户: 10%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2700元/月*6个月*11%=1782元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就业促进法》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而被告在该法刚刚生效的半年中公然与该法抗礼,属于顶风作乱,性质可谓恶劣;2、被告公然违反其本应遵守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3、被告是一家投资数千万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不可谓不强;4、原告遭受的精神打击导致抑郁症等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判决其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邓**                                                      2008年12月12日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12/13/content_656808.htm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12/13/content_6568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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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8:25
维权还真是有点麻烦啊!不过一旦成功对企业的威慑力就不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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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00:14

特大新闻-原告起诉用人单位乙肝歧视经法院立案后被反诉

特大新闻-原告起诉用人单位乙肝歧视经法院立案后被反诉,到底谁有理,法庭断是非.

原帖由 曙光68 于 2008-12-2 14:54 发表
因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战友诉其乙肝歧视案经法庭下发新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原定12月3日)改为2008年12月22号上午9时整,地点:广州市萝岗区友谊路101号,第四法庭 ...


这个公司可真牛上了天!。
原告起诉用人单位乙肝歧视经法院立案后被反诉,这也许算得上中国史无前例的特大新闻了。
广州毅昌公司正在扮演中国乙肝反歧视案件反诉第一案的原告,真不愧是“知名企业”“百强企业”。反诉证据都搞了约200页。
让庄严的法庭来审判到底谁是谎言的始作蛹者,到底是谁戴着各种耀眼的光环却干着不光彩的歧视事件。
生命不止,战斗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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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0:20
好啊,我们的家园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光芒盖过毛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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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9:15
反诉答辩答辩人(反诉被告):小刚(化名)被答辩人(反诉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作如下答辩:毅昌公司的反诉理由有二,一是称小刚因未报到未交资料而违约;二是称小刚上传资料给网站致使其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损。故被答辩人反诉提出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我们认为其反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示均不能成立。        1、反诉确乏事实依据。        反诉人(下称毅昌公司)在反诉状中称:小刚“违约”,“未按期报到和未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资料”。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有关这方面的事实待会请小刚亲自陈述一下。               广州毅昌公司还称:“因小刚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广州毅昌用工计划落空,导致社会评价受影响,遭受人格和经济损失”,这同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2、反诉的理由与小刚没有必然的联系,小刚在反诉中的主体失格。        根据毅昌公司“关于民事反诉状的说明与事实补充”,毅昌公司认为由于小刚将诉讼资料上传给两个网站,于是网站论坛贴出了有关指责毅昌的言论,使之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损。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毅昌必须提供该行为属小刚所为的证据。但从毅昌公司近200页的证据中,却找不到一份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属小刚所为。因此,小刚不是合格的被告,反诉主体失格。        至于毅昌公司认为,网站论坛有人发表了不利于毅昌公司的言论,侵犯其人格权和名誉权,毅昌公司完全可以将发表该言论的人(或叫什么什么网名的人)提起侵权之诉,但这些都与本案、本诉无关。毅昌公司必须另行起诉。       3、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毅昌公司反诉的理由一会儿称是小刚违约,一会儿又称是侵权(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其诉讼请求即追究小刚的违约责任,同时又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不能满足这种请求。        4、本案的违约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中,仅能就培训服务期及竟业禁止两方面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其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反诉人的反诉。                                          反诉答辩人: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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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9:17
反诉答辩答辩人(反诉被告):小刚(化名)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作如下答辩:毅昌公司的反诉理由有二,一是称小刚因未报到未交资料而违约;二是称小刚上传资料给网站致使其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损。故被答辩人反诉提出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我们认为其反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示均不能成立。
        1、反诉确乏事实依据。
        反诉人(下称毅昌公司)在反诉状中称:小刚“违约”,“未按期报到和未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资料”。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有关这方面的事实待会请小刚亲自陈述一下。
               广州毅昌公司还称:“因小刚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广州毅昌用工计划落空,导致社会评价受影响,遭受人格和经济损失”,这同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2、反诉的理由与小刚没有必然的联系,小刚在反诉中的主体失格。
        根据毅昌公司“关于民事反诉状的说明与事实补充”,毅昌公司认为由于小刚将诉讼资料上传给两个网站,于是网站论坛贴出了有关指责毅昌的言论,使之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损。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毅昌必须提供该行为属小刚所为的证据。但从毅昌公司近200页的证据中,却找不到一份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属小刚所为。因此,小刚不是合格的被告,反诉主体失格。
        至于毅昌公司认为,网站论坛有人发表了不利于毅昌公司的言论,侵犯其人格权和名誉权,毅昌公司完全可以将发表该言论的人(或叫什么什么网名的人)提起侵权之诉,但这些都与本案、本诉无关。毅昌公司必须另行起诉。
       3、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毅昌公司反诉的理由一会儿称是小刚违约,一会儿又称是侵权(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其诉讼请求即追究小刚的违约责任,同时又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不能满足这种请求。
        4、本案的违约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中,仅能就培训服务期及竟业禁止两方面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其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反诉人的反诉。
                                          反诉答辩人: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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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9:18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代理人接受小刚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法庭调查及质证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小刚没有违约,更没有侵害毅昌公司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所谓的“违约”,只不过是毅昌公司“闭着眼睛说瞎话”,妄图以此混淆是非,蒙蔽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及质证的证据钥匙、球衣、学习心得、军训心得、往来邮件、广州某大学的证明、工友的证明、谈话录音等等许多证据都无法否认小刚不但到毅昌报到,提交了相关资料,还因乙肝携带的问题向毅昌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科普知识的宣传。
                所谓的“侵权”,只不过是毅昌公司象猪八戒一样“胡乱倒打一耙”,妄图以此打压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和劳动者。连侵权的主体都没搞明白,就想要人赔礼道歉?!
                因此,毅昌的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反诉即是违约之诉又为侵权之诉,二者同时在一个诉讼中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小刚与广州毅昌公司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自从小刚到广州毅昌公司报到,服从毅昌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参加被告组织的职业培训、军训等有关活动,该职业培训与军训应该视为劳动者从事劳动的一部分,双方确定了劳动期限(5年)和试用期(6个月),以及试用期起算时间(2008年7月),工资标准(2000元/月)等约定,双方就此形成了劳动关系。
                三、广州毅昌公司实施了就业歧视侵权行为。
                毅昌公司虽然录用了其他小三阳的携带者,但并不等于其不歧视全部携带者;毅昌公司虽然录用了身为乙肝携带者的高某、黄某某(两人均与小刚一起报到,一起参加体检,一起参加职业培训和军训,他们的体检属小三阳或一五阳),但也并不等于就没有歧视小刚。通过今天法庭的审理,毅昌公司歧视小刚的事实铁证如山。
        录音V004:录音开始确认了两个对话人(陈建帮和小刚),证实毅昌公司因对“乙肝大三阳和乙肝携带者”知识的错误理解而拒绝录用原告。还证实被告明确以乙肝携带原因对原告“停薪留职”。
                在0:36-0:52位置处双方谈到公司对待原告因乙肝大三阳的最后意见即“陈说:“公司的意见还是一样,那么你要转到小三阳才有可能给予录用”。在8:00-10:18处,陈说“对于这样的结果(大三阳)公司是没办法接受的”“是肝功能正常的一个小三阳没有问题,但是大三阳的确是没有办法”“你是大三阳啊,怎么可能是携带者呢,你不是忽悠我吗!”“你是大三阳啊,这个我可以明确的说!”“其实你误解我携带者的意思,就是说从小就有的这样一个事情”“你所理解的携者和我所理解的携带者是不一样的”。在11:24-11:56处,陈说“我觉得没有什么治疗的证明啊,公司的话就是对你就是一个停薪留职嘛,岗位还是给你留着的,就希望你接受治疗,公司的处理就这样。这很明确啊!”,同时证实并非如反诉理由所言“未按期报到及未交报到证件”等原因。
                关于是否提交了所需的资料,从两人的对话中(L代表小刚、CH代表陈建帮)亦可得出结论:
        L:恩,如果这段时间里有什么特殊问题可以找谁?
        CH:恩,你有什么特殊问题嘛,我得搞个明白嘛,是身份证?你身份证、学位证等不是都给了你了吗?
        L:给到了
        CH:对啊,那还有什么特殊问题啊?
        L:我就奇怪,我那些证件,就连报到证都给回我了,但是那些不是用来档案和户口的挂靠的吗?
        CH:哦?户口没有什么吧?
        L:但是她连其他证件都一起给回来,而其他人是没有给的,我就奇怪是不是我的合同没有签或者什么情况呢?
        CH:你的合同公司本身就没有签啊!
        L:本身没有签合同?
        CH:对啊!
        L:那其他人的是不是也是一样还没有签还是什么情况,还是我是特殊情况?
        CH:其他人都已经签过了!
        L:…..
        CH:因为你还没有达到入职的条件嘛!
        L:这种情况就是算还没有签了?
        CH:对啊
        L:,那我的档案资料不是应该一个月后从学校转到公司吗?那些有没有处理…….
        CH:如果,如果你的身体还是有问题的话,我会退回给学校的!好吧
        L:退回给学校?但是我问过学校,学校是不接收这种情况了啊?
        CH:这个会有一个很好的流程的!
        L:是这样吗?我就是担心这样那一块会出现很多麻烦!
        CH:恩
        L:那好,等你回来我在联系你
               
                在此,有必要对不懂乙肝科普知识的企业人员重申一句。根据《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定义以及医学届的共识,只要肝功能正常,即肝脏没有炎症表现,不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均称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对于乙肝携带者,国家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条明确说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上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对周围人群和环境不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广州市卫生局在全国首开先河,于07年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了“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并要求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我们认为: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利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信息与日常工作、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应作为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另外,被告歧视行为还违反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不歧视劳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四、广州毅昌公司就业歧视侵权行为导致小刚经济损失和精神遭受损害。
                一是在经济方面的损失计35705.6元(含工资收入损失、医疗交通费损失和社保利益损失),具体计算在后面详述。
                二是在身体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诊断为抑郁症。
                五、损害赔偿的计算。
                经济损失:35705.6元
                A:从2008年7月正式入职起算,至12月6个月的时间,未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收入损失:2000元/月*6个月*2倍=24000元
                B、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3000元(12000╳25%)。
                C、经济补偿金:2000元
                D、提前通知金:2000元
                E、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元(2000╳50%)。
                F:医疗费用计币:201.6元
                G:交通费:元
                H、社会保险损失:2000元*6个月*29.2%=3504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诉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就业促进法》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而被告在该法刚刚生效的半年中公然与该法抗礼,属于顶风作乱,性质可谓恶劣;(2)、在发生歧视行为后,毅昌公司不但不自我反思,还百搬抵赖,甚至公然诬告劳动者,妄图混淆视听、蒙蔽法官,其性质不可谓不恶毒。(3)、公然违反其本应遵守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4)、毅昌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达到3.38亿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不可谓不强;(5)、劳动者遭受的精神打击导致抑郁症等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判决其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毅昌公司的反诉,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2008年12月22日

[ 本帖最后由 曙光68 于 2008-12-25 1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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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01:10

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1)

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
----于12月22号上午9时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不公开审理(欢迎新闻稿使用,因涉及隐私,相关证据不在此公开,有需要的请联系并作技术处理)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2008年12月22日

品学兼优的小刚(化名)(荣获广东某大学2006-2007学年度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荣获广东某大学2006-2007学年度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荣获2006-2007学年度学业进步奖学金、荣获2006-2007学年度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2005年10月1日起被聘为广东某大学某学院的宣传部副部长、2006年9月1日起被聘为广东某大学某学院的宣传委员会副会长、代表代表其专业参加专业足球赛,荣获季军、参加广东某大学2007年某节之计算机辅助设计大赛荣获一等奖)[证据一]与毅昌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与毅昌公司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证据二]和《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证据三],两份协议约定“1、甲方聘用乙方服务期5年,试用期(见习期)6月。试用期(见习期)从2008.7算起。3、乙方被录用后试用期(见习期)收入为人民币2000元/月,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约定的收入为人民币不低于2000元/月。”
小刚称:如期毕业后,于2008年6月29日被毅昌公司的车接到其公司,分到了公司宿舍的钥匙[证据四],公司安置小刚居住。7月7日,公司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包含乙肝血清检查。7月10日毅昌公司告知小刚体检结果为大三阳,要求其复查肝功能及乙肝DNA。7月17日,毅昌公司通知正在参加职业培训和军训的小刚停薪停职,并要求在同事回到宿舍前离开公司。小刚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得到刘敏专家医师开的可正常工作的证明,毅昌公司不予理会。小刚一直长久失业,身体出现抑郁状态,于是小刚以毅昌公司歧视乙肝携带者就业为由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陪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约3.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立案后,毅昌公司以小刚未报到未交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四级证书违约和上传诉讼材料到两个网站造成其人格权和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反诉,于2008年11月28日要求小刚陪礼道歉并承担经济损失2000元和违约金2000元[证据五],随后于12月12日提交“关于《民事反诉状》的说明和事实补充”[证据六],在12月22日开庭当天又提交“撤回部分反诉诉讼请示申请书”[证据七]。为何毅昌公司在反诉问题上如此“一案三折”:一“反诉”、二“补充”、三“撤回”,难道是案情复杂?扑朔迷离?还是故弄玄虚、混淆是非?

(未完接下页)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邓**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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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01:12

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2)

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2)


焦点一:小刚是否到公司报到?是否提交了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四级证书等报道资料?
小刚方观点:如期到毅昌公司报到并按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1、广东某大学于2008年6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据八]及盖有学校印章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证据九]。证明小刚已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但因助学贷款未清偿的原因,学校决定暂缓交给小刚。虽然小刚持有的不是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但该《证明》和复印件在报到时效力应等同于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具同等效力)。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据十]。持有报道证表明已经毕业,履行就业协议,被派遣到毅昌公司报到。
3、小刚与陈建帮(陈建帮为毅昌公司负责就业招聘的经办人,见[证据二]毅昌印章处有”陈建帮”签名)的谈话录音[证据十(因涉及乙肝携带者真实姓名,故在此不公开录音,仅摘录重要对话,如媒体需要证实请联系:]。证明公司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让小刚“休假”,并将小刚的”身份证、学位证”等所有证件都退回给小刚,亦说明小刚已经到公司报道并交过所需资料。
陈建帮说:“恩,你有什么特殊问题嘛,我得搞个明白,是身份证?你身份证、学位证等不是都给了你了吗?”
小刚说:“给到了”
陈建帮说:“对啊,那还有什么特殊问题啊?
小刚说:“我就奇怪,我那些证件,就连报道证都给回我了,但是那些不是用来档案和户口挂靠的吗?
陈建帮说:“哦,户口没有什么吧?”
小刚说:“但是她连其他所有证件都一起给回来,而其他人是没有给的,我就奇怪是不是我的合同没有签或者什么情况呢?
陈建帮:“你的合同公司本身就没有签啊!
4、毅昌宿舍大门及宿舍308房钥匙[证据十]。形成于2008年6月29日,如期毕业后履行两份就业协议到达公司。
5、工作卡。毅昌公司临时发给所有新进公司的员工证件,用来替代工作证。因为制作正式工作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款式、大小、颜色、图案、规格等极为类似,仅人像一个是用照片直接贴上(因简便,新员工使用),一个是图像扫描印制上去的(需要时间技术处理)。但这两种均属毅昌公司的工作凭证,除了美观差别外,其证明效力没有任何区别。
6、手机短信及文字记录。证实毅昌公司明确以乙肝携带原因拒绝录用原告
7、电信话费(通讯记录)清单。证明双方通话及短信的真实性
下列证据目录:
8        毅昌发给小刚的笔记本        2008.7.7        1、证实了小刚同其他新员工一起到毅昌报了道,并提交了相关证件,办理入职手续后参加了培训。
2、笔记本里记载了培训期间所学的内容及与其他毅昌新人(包括毅昌反诉证据里提到的高某、黄某某和出证的吴敬钦等)共同讨论和开展活动的情况。
       
9        小刚发给辅导员黄小伟的“学习心得”电子邮件        形成于2008.7.14        证实了小刚报道后参加了毅昌组织的职业培训。       
10        毅昌公司蓝球赛球衣         2008.7.12形成        证实小刚不但参加培训,还参加了公司7月14日举行的新老员工蓝球赛。       
11        军训心得邮件        2008.7.27        证实小刚已报到并参加军训       
12        网页截屏(网址:http:.//user.qzone.qq.com/279663995)。        2008.10.10        证实毅昌员工均将带有字母和数字的“胸卡”视为工作证,并非如毅昌公司所说的是拓展活动的胸牌。       
13        检举体检中心(受毅昌委托)查乙肝标志物的电子邮件        2008.8.5        证实小刚因乙肝携带原因工作受挫采取的自救措施。
2、分别向毅昌公司的谢总、公司人事部部长袁飘飘、陈建帮等权力人士发送乙肝科普的电子邮件。       
14        科普的电子邮件        2008.8.3               
15        第二次录音(大小2.48M)        2008.8.9        证实毅昌公司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归还小刚,并非毅昌公司所说的“未报到未交资料”。
因乙肝携带拒录小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
       
16        第二次录音文字记录        2008.9               
17        工友吴敬钦的身份证        2007.4.10        证实吴敬钦的身份及曾经与广州毅昌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       
18        工友吴敬钦与广州毅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008.11.28               
19        工友吴敬钦出具的证明        2008.12.17        证明其与小刚一同到广州毅昌报道并参加毅昌组织的职业培训。
       
20        工友吴敬钦出具的证明附件        2008.12.17        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刚在毅昌工作期间的活动及对小刚的相识
证明了毅昌对离开的员工均扣压他们的劳动合同。
21、吴敬钦的笔记本与小刚的笔记本是一模一样,里面记载的职业培训内容和有关小组、群体讨论情况都相互吻合       
这些证据,都是在小刚毕业被派遣到达毅昌公司之后形成的。这些证据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充分地证明了三个事实:已报到,交了所需资料,因乙肝携带被歧视。毅昌不认可这些证据,我们不禁要反问:
如果小刚没有到毅昌报到并提交所需资料,公司会安排小刚食宿吗,会安排他参加由公司老总冼燃在“迎新大会”上亲自作《毅昌企业文化》的演讲吗?会安排他参加职业培训和军训吗?会安排他参加新老员工的篮球赛吗?
如果小刚没有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被毅昌公司拒绝,小刚会检举体检中心吗?会给毅昌公司谢总、人事部部长袁飘飘、陈建帮等权力人士发送乙肝科普邮件和互发手机短信吗?
为什么与小刚一起报到、一起听了冼总《毅昌企业文化》演讲、一起参加职业培训和军训的高某、黄某某他们已成为毅昌公司认可的员工,而唯独小刚“未报到未交资料”却不能成为毅昌的员工?
难道还有这样的毕业生:他拿着学校发的“已获得毕业证学位证”证明、英语证书、报到证等资料藏在家里而不去报到,不交给用人单位?却到处跟领导和人事部主管们解释乙肝携带者不传染,这样的逻辑成立吗?

毅昌公司观点:小刚没有报到,没有提交所需的要毕业证、学位证、英语四级证书等证件。
        1、小刚没有报到。报到证等证件至今都在小刚的手上。
        2、小刚没有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
        3、胸卡是拓展活动用的,与员工卡有区别。
        4、录音谈话内容已经不止一次地复制,不认可。
        5、其他都是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
(未完接下页)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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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3)

乙肝就业歧视案毕业生被反诉第一案庭审纪要(3)

焦点二、小刚是否侵犯毅昌公司人格权和名誉权?

        小刚方观点:没有侵权,小刚不具反诉的主体资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毅昌必须提供该行为属小刚所为的证据。但从毅昌公司近200页的证据中,却找不到一份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属小刚所为。因此,小刚不是合格的被告,反诉主体失格。
        至于毅昌公司认为,网站论坛有人发表了不利于毅昌公司的言论,侵犯其人格权和名誉权,毅昌公司完全可以将发表该言论的人(或叫什么什么网名的人)提起侵权之诉,但这些都与本案、本诉无关。毅昌公司必须另行起诉。
        对于毅昌公司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公证书中的内容与小刚有任何关联。网站上未见有署名为"小刚”的发贴。比如,证据第119页和135页,有网友发贴“官商勾结,有钱就进政协、难道没看出这规律吗?”“好事,只有这些政府的宝贝企业被告上法庭才能真正触动到那些WBD”。如果毅昌公司认为这些贴子侵犯了其名誉权,完全可以对这些署名的发贴人提起诉讼,而不是针对小刚。
        现在是信息时代,任何一秒钟都有无数的信息在飞速传播。任何人都可以在分分秒秒中捕捉巨量信息,况且,发布起诉状也没有什么不对。

        毅昌公司观点:发贴时间是11月5日,正是立案的当天,只有小刚才有机会上传诉讼材料。《公证书》已经将两个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表明毅昌的社会评价降低,经济受损。


        焦点三、毅昌公司是否歧视乙肝携带者?

        小刚方观点:毅昌公司歧视大三阳就是歧视乙肝携带者
        毅昌公司妄图用在职员工高某、黄某某(与小刚同期到报、职业培训、军训人员)等几名员工是乙肝携带者的体检档案,来举证证明毅昌不歧视乙肝携带者。该证据不具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是证明了毅昌公司对新员工进行非法检测乙肝标志物,对小刚当然也不例外地进行了检测;二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虽然法庭不公开审理,但披露给高某黄某某等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属侵犯其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我们不相信这些人会同意毅昌公司任意侵犯,毅昌公司当庭(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所谓“同意”的“签名”时间12月18日,而提交该“体检档案”证据的时间是11月26日;毅昌公司也无法证明该“签名”的真实性;退一万步即使属实,也无法排除毅昌公司是采取了“高压政策”,逼迫员工违背真实意愿所签,因为没有哪个人会自愿地公开自己的隐私。三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毅昌不歧视这些人并不等于不会歧视小刚。特别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人的体检报告均为乙肝小三阳,没有一例是大三阳。因此,从侧面证明了毅昌虽然不歧视小三阳,但是会歧视大三阳。不论大小三阳,他们都属于乙肝携带者。所以,证明了毅昌歧视了乙肝携带者。

毅昌公司的观点:公司近几年都没有歧视乙肝携带者,有近几年员工的体检档案为证。使用这些档案中的信息都是员工同意的。提交这些员工于2008年12月18日签字的“同意书”。


焦点四、小刚是否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小刚方观点:小刚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但因助学贷款未清偿的原因,暂存放于学校。同时,为了不影响小刚就业,学校开具了已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证明,并在两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学校印章。该证明与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应视同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法律效力。

毅昌公司观点:就业协议第五条明确写明“乙方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通过国家英语考试者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否则不予接收。”,小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不符合《就业协议》的条款。


焦点五、两份“就业协议”是否生效


小刚方观点:已经生效。自从小刚毕业后到达毅昌公司,一切均听从毅昌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参加毅昌公司组织的会议和职业培训等活动,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小刚当时付出劳动或工作的内容就是服从毅昌公司组织安排的职业培训。
毅昌公司主张未生效,为什么在其《民事反诉状》中第一个反诉请求为:“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及《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没生效还需要法院判令解除吗?虽然毅昌在22日当庭撤回了该反诉请求,但并不能否认其未生效。难道毅昌撤回请求就可导致其未生效?

毅昌公司的观点:两份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因小刚未报到,未交资料,缺乏生效要件。

本案庭审中,法官将小刚“是否到毅昌公司报到”及主张的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小刚,对小刚更正由于计算错误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支持(难道计算有差错也不允许更正吗?)
而对毅昌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却给予支持,对毅昌公司主张的侵权亦未分配其举证责任,对毅昌公司主张的要求小刚承担2000元的经济损失亦未分配其举证责任。

代理人: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组  邓**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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