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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西安市下发文件: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乙肝检查 ...
楼主: 人权至上

西安市下发文件: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乙肝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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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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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5:39
比其他地方的漏洞都少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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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12
发表于 2008-8-29 15:40

通知原文相当好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区县卫生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六、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开展体检工作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9月底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7〕16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1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和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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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6:03
有些地方开始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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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6:14
西安卫生局进步了..国家还需努力啊
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医院方面 他们不以乙肝来吓人 社会上根本不会这么恐惧
自我保重 爱惜身体 努力工作 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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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20:31
好就好在企业若要查二对半就必须出具他的合法性。
感谢西安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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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20:34
人权兄,我们一直在发信投诉东莞卫生局,但是至今连一个点消息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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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22:51
好消息,进步要快,越快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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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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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美女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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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00:16
谢谢人权给我们带来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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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08:04
好消息  希望更多的城市出台真正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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