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存档 1 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一点粗见
查看: 1439|回复: 7

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一点粗见 [复制链接]

Rank: 2

现金
0 元 
精华
帖子
11 
注册时间
2008-8-18 
最后登录
2008-11-1 
1
发表于 2008-8-27 19:34
本人在高中上军校体检时查出乙肝, 被拒。在此之前没有关于乙肝的任何信息,因此也不了解是否遭歧视。但是我顺利的进入了另外一所地方院校,在大学期间,丧失了一些乐趣,主要是运动量不能过大 (虽然我依然每天跑3000米,打篮球),不能喝酒,谈恋爱也受限。总体来说,除了心里阴影之外,没有其它的问题。
    但是真正的烦恼来自于毕业之后,找工作的问题。虽然自我感觉业务能力良好,但是每次遭遇体检都是生气又战战兢兢:生气是既然国家已经规定不允许查乙肝,为什么医院和公司依然明目张胆? 战战兢兢就不用说了,大家都知道。
    因此,我一直在琢磨,应该如何争取将国家的规定贯彻下去,而不是等待公司发善心。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各位战友请各抒己见:
    1.  在进公司之前,都需要体检,象我们的话,因为经常被拒,可能一个月要体检多次。这种做法一是造成了国家的资源浪费,二是使得公司能够掌握我们的隐私。事实上,无论是否乙肝,大家对于身体状况的了解都属于隐私,不应该由公司掌握。因此,可以由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来掌握(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授权各地的医院或者疾控中心来完成此事)。每年或者每半年体检一次,发体检证(类似现在的健康证)。公司只能知道健康与否,而不能知道其它的内容。
    因为不同的行业可能有不同的需求,因此,体检证可以分为几类,比如普通公司A类,饮食B类,其他以此类推。那么我们只需要获得A证即可。
    如此,在进入公司时,它们只需要查看我们的健康证是否满足该公司的行业标准(由国家来制定标准),无权要求我们进行其它的体检。如果他们要求,并且医院进行此类检查的话,则双方都需要追究责任。最简单的方法是罚款,数额可巨大(现在的1K太少了,没有约束力)。

    我想这样的话,应该就可以避免相关的歧视,这里面有几方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
    1)作为普通劳动者(无论是否乙肝),可以避免隐私被无关的人获得;尤其是我们这些被歧视者
    2)医院:如果能作为定点体检中心,应该可以有很丰厚的利益
    3)公司:现在的公司体检,都需要公司自己掏钱;而且如果碰到较真的,还很容易起纠纷。这样可以省掉不少人力成本。
    4)政府:可以减轻压力。并得到我们的拥护。

   
2。上面讲的是在目前条件下,保证政府的政策能执行下去,另一个方面可能涉及到政治,不知道是否合适讨论,如果版主觉得不合适,请删除这一部分的内容。
    我考虑我们是否能够成立相关的组织,称为协会也好,dang 也好。什么会也好(类似国外的工会组织)。活动经费可以由会员捐赠或者每年出会员费的形式筹集。其目的是能够选派代表来维护我们的利益。包括:
    1) 辅助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从法律上保障我们的权益;
    2) 在出现歧视案例时,与公司协商或者代表被歧视人员打官司(毕竟个体是不可能对抗强势公司和机构的,个体没有精力和财力对抗它们,要么忍要么爆发):尽量打到公司道歉认错,并罚款,可巨大,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3) 舆论宣传:歧视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来源于无良医院和电视台,他们长期在电视台打广告,好像得了乙肝就是世界末日。前面禁了一阵子,现在我所在城市的地方台又开始了。
    4) 与相关研究机构和公司合作,帮助研制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可以征集相关的志愿者,进行临床试验等。或者可以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机构加快研究进度。
    5) 对乙肝患者进行心理辅导。引导正确的防治方法。

    通过这些活动的进行,希望能消除歧视,从而充分保证我们的权益。对于政府而言,也是有利的。
    我想,我们国家迟早会走上选举的道路,如果有希望从政的战友,是否可以考虑走这条路?或者也可以联合那些没有患乙肝,但是希望获得我们支持的政治人物。
    我们国家有10%的比例,也就是1个亿以上,加上他们的家庭,保守有3亿以上的人口和乙肝相关。

    也许我们暂时不能指望这条路,但是是否可以考虑利用我们的人数优势来获得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支持!
    希望战友们能够团结起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0678 元 
精华
27 
帖子
23042 
注册时间
2003-5-16 
最后登录
2018-7-26 

管理员或超版 白衣天使 携手同心 锄草勋章

2
发表于 2008-8-28 15:05
1.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健康证明,本身也是侵犯人权。怎能将其合法化?

2.不要光看到有乙肝歧视,还有很多其它慢性病患者,如果将所谓“求职健康证”制度合法化,什么人又该被划为“不健康,不宜工作”的范围呢?按照健康程度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岂不是新的歧视?

3.搞组织在现阶段中国不现实!

Rank: 2

现金
0 元 
精华
帖子
11 
注册时间
2008-8-18 
最后登录
2008-11-1 
3
发表于 2008-8-29 02:06
1。 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劳动健康标准,公司依据这个标准要求应征者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是否非法?我不这么认为。
    如果是的话,那么现在餐饮行业需要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否也属于非法?
    健康证明可以只是一个达到A类标准、B类标准的一个说明,不会泄漏应征者其他的信息。如果这样也不属于非法的话,是否公司或者机构不能要求应征者进行任何体检?
2。 并不是按照健康程度对人进行划分,而是根据不同的行业进行划分。 现在国家的体检标准,一般会将哪类人不适于从事哪些工作规定的很清楚。 对于大部分行业来说,除非有严重急性传染病,普通人都应该是合适的,因此都可以发A证;而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比如餐饮、幼儿园会有一些更严格的规定,这时候应征者需要提供B证。公司无权提高应征者的健康证级别。因此,应征者只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选择自己身体适合的行业。(不能说,明知道有结核,并且正在传染期,去应征幼儿园的工作,这也太缺德了)
       也就是说:应征者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且根据国家规定,了解自己能够应聘的职位,选择相应的体检套餐,获得相应的健康证明(里面不包含具体的体检项目数据)。
       类似于,大部分人只开小轿车,那么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考C类驾照即可。
       如果是国家的体检标准制定的有问题,比如说以前没有说清楚乙肝究竟在哪些行业受限,那么这应该属于立法的问题。

3.  我知道现在搞一个组织不可能,但是可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反对歧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且,既使不能成立一个组织,是否可以成立相应的松散的协会性质的组织。
比如各省份成立相应的乙肝自救维权协会。当然,正如你所言,可以考虑到其他疾病类型的歧视。但是那样子的话,我担心涉及面太广,政府会认为315或者劳动局或者其他的政府机构已经完成了此类工作。无需协会的存在。

这个协会可以是以乙肝救助协会的性质存在:1)宣传乙肝的防治;2)交流治疗心得;3)维权等
事实上,这个论坛已经起到了这个作用,但是还需要更进一步,以实体的形式存在。

Rank: 4

现金
149 元 
精华
帖子
100 
注册时间
2008-9-21 
最后登录
2013-10-31 
4
发表于 2008-9-25 17:59

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设想,很了不起

Rank: 4

现金
105 元 
精华
帖子
84 
注册时间
2008-9-16 
最后登录
2011-9-29 
5
发表于 2008-9-26 19:54

有想法,

期待成为现实

Rank: 4

现金
126 元 
精华
帖子
106 
注册时间
2008-10-14 
最后登录
2010-11-9 
6
发表于 2008-10-24 21:25
其实重点还是宣传,现在对这个的无知恐惧太严重,到了人人都怕,人人都不懂的现状了。

Rank: 4

现金
418 元 
精华
帖子
99 
注册时间
2007-2-6 
最后登录
2018-12-23 
7
发表于 2008-11-13 10:30

我觉得市我们的政府有时候不敢面对现实!

我觉得市我们的政府有时候不敢面对现实!

Rank: 8Rank: 8

现金
7792 元 
精华
33 
帖子
3563 
注册时间
2008-8-23 
最后登录
2017-4-10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
发表于 2008-11-13 11:10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保护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毕竟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我们有国家法规在手,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卫生部征求县级医疗部门对体检管理办法已进入最后时刻,到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保护隐私是反歧视的第一道关,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
如果由父母出面到两个部门交涉效果往往更好。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4 22:59 , Processed in 0.013882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