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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今天的志愿者行动-说服教育几个HR
楼主: han3463

今天的志愿者行动-说服教育几个HR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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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一个没有歧视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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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0:13
公务员体检法修改以后,希望我们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国有企业。既然公务员体检法都修改了,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为什么还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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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1:57

怎么发贴还要审核

关于要求贵局尽快自查是否违反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的申请书

深圳市卫生局:
贵局在2007年7月4日依据《劳社部发[2007]16号》下发《深卫医发〔2007〕49号》文件,并在其中规定:

“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
而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的行业之外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批标作为体检标准。而贵局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可以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这份文件侧重于规避医疗单位的法律责任,把法律责任转嫁于用人单位,即只要用人单位授权,则医疗机构仍为其提供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这是严重违反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规定的行为!与深圳卫生局做法相反,广州市卫生局也于2007年12月25日通知并明确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深圳与广州同样根据劳社部发[2007]16号下发通知,但对文件的理解却截然不同,深圳卫生局下发这样的意见,让人费解。
贵局违法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众多携带者的利益,为了维护深圳众多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申诉,请贵局负责、认真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在一个月内整改。否则,深圳众多携带者将采用不限于法律方式、媒体投诉、抗议游行等多种方式维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


                                          乙肝携带者维权志愿者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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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3:52
除了顶不知道该说什么了,我们全体战友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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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4:0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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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4:34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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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0:16
楼主真是好人!祝好人一定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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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0:35
感谢楼主,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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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1:10
诉讼,才是一个好办法......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QQ群:37178422,60263978,18538329, QQ:842526951

博客:http://dgtxgzz.blo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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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1:48
难得啊,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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