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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投诉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里的歧视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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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征求意见里的歧视条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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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6:27
第十二条  [就业歧视界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

下列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一)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的;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妇女实施禁忌职业的;

(三)根据劳动岗位特殊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区别对待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施禁忌职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非以下岗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饮用水的生产等工作;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保育等工作;

(五)美容、整容等工作;

(六)化妆品的生产工作;

(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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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09:08
在这里投诉是没用的,楼主要向当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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