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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
楼主: peace129

《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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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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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8:25
湖南人真幸福
一个深爱着祖国,对党和政府,对生存环境极度不满而又无奈,无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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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23:46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的,前款规定的岗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予以歧视。

好像携带者医学鉴定可以排除传染嫌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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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01:15
经医学鉴定--直说嘛,不就是要化验两对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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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06:31
关键是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识HBV。
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一个没有歧视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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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10:11
原帖由 googler 于 2008-8-22 01:15 发表
经医学鉴定--直说嘛,不就是要化验两对半嘛!

所以说它是一个违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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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21:17
违法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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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3 11:34
我已经提出意见了,为了增强效果,我会去湖南省法制办公室走一趟,表达我们的意见,力劝其修改。

尊敬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是湖南湘友反歧视工作组副组长,很高兴立法时政府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下面我就代表湘友反歧视工作组提出工作组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非以下岗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饮用水的生产等工作;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保育等工作;
(五)美容、整容等工作;
(六)化妆品的生产工作;
(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此条与《就业促进法》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严重相冲突,《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即消化道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血液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有血液交换的工作,而不是某种特定传染途径的传染病患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所有的与人群有接触的工作。在中国的现行的法律中,只有《食品卫生法》中对消化道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作出了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限制,但也没有限制所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例如,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感冒病毒携带者都不在其限制之内,都能够从事食品工作。但此条却限制了所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侵犯了《宪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保育等工作;(五)美容、整容等工作;(六)化妆品的生产工作;(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几条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工种,试想,有什么工种不需要与人群密切接触呢?谁能生活在真空中呢?就算是核试验专家,国防绝密基地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要和别人接触。这几条其实剥夺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劳动权利,而这权利是《宪法》、《劳动法》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按照此条,用人单位有权拒绝艾滋病病原携带者从事任何工种,如果他们想的话,他们还可以把所有的感冒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疟疾病毒携带者、血吸虫病原携带者统统赶出公司。这是和党和政府关爱艾滋病患者、乙肝患者的光辉形象格格不入的,授予了国际社会抹黑党和政府的把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湘友反歧视工作组郑重建议,将第十三条改成如下所示:
    第十三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一)霍乱、甲肝(包括病原携带者)等消化道传染病患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饮用水的生产等工作;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保育等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是全体艾滋病病原携带者、乙肝病原携带者(全国1.2亿)等其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声音,请慎重考虑!
    此致
敬礼!
                                                   湘友反歧视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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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3 12:26
看来湖南省某些官员的执政水平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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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3 17:46

我们的出路在哪里

何时才能等到没有歧视的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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