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
查看: 2127|回复: 26

《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1759 元 
精华
帖子
309 
注册时间
2004-2-16 
最后登录
2022-1-16 
1
发表于 2008-8-20 13:24
http://www.hnsfzb.gov.cn/Item/2287.aspx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单位和个人的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8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网    址: www.hnsfzb.gov.cn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十二条  [就业歧视界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

下列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一)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的;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妇女实施禁忌职业的;
(三)根据劳动岗位特殊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区别对待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施禁忌职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非以下岗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饮用水的生产等工作;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保育等工作;
(五)美容、整容等工作;
(六)化妆品的生产工作;
(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的,前款规定的岗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予以歧视。

Rank: 4

现金
67 元 
精华
帖子
36 
注册时间
2008-4-5 
最后登录
2017-12-7 
2
发表于 2008-8-21 08:29

政府开始下文带头歧视了!!!1111

第十三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非以下岗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饮用水的生产等工作;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保育等工作;
(五)美容、整容等工作;
(六)化妆品的生产工作;
(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政府开始下文带头歧视了!!!1111

Rank: 4

现金
96 元 
精华
帖子
81 
注册时间
2008-7-24 
最后登录
2008-9-9 
3
发表于 2008-8-21 09:28
跟国家条文相对抗勒~!

Rank: 4

现金
738 元 
精华
帖子
598 
注册时间
2008-7-25 
最后登录
2012-6-10 
4
发表于 2008-8-21 11:28
晕!!!!!!!!!
自我保重 爱惜身体 努力工作 回报社会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12037 元 
精华
37 
帖子
53497 
注册时间
2007-12-23 
最后登录
2021-2-3 

元帅勋章 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勤于助新 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5
发表于 2008-8-21 11:39
明显违法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12037 元 
精华
37 
帖子
53497 
注册时间
2007-12-23 
最后登录
2021-2-3 

元帅勋章 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勤于助新 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6
发表于 2008-8-21 1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组织专家根据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写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Rank: 4

现金
90 元 
精华
帖子
77 
注册时间
2008-5-6 
最后登录
2010-2-16 
7
发表于 2008-8-21 14:28
已发信至[email protected]投诉,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20165 元 
精华
25 
帖子
8287 
注册时间
2006-4-23 
最后登录
2013-2-6 

荣誉之星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旺旺勋章 天天开星 驴版 色狼勋章 色女勋章 美食大使 翡翠丝带 维权义士

8
发表于 2008-8-21 15:50
(七)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我们每个人都与人群接触啊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Rank: 4

现金
67 元 
精华
帖子
36 
注册时间
2008-4-5 
最后登录
2017-12-7 
9
发表于 2008-8-21 16:32
湖南的条文等于完全剥夺了携带者的工作权利,政府下文将影响非常恶劣,大家都去他们信箱投诉抗议吧,为自己做事出力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12037 元 
精华
37 
帖子
53497 
注册时间
2007-12-23 
最后登录
2021-2-3 

元帅勋章 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勤于助新 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10
发表于 2008-8-21 17:37
我已经告知他们违反宪法了——如果他们真的看邮件的话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7 07:52 , Processed in 0.014397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