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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我在京劳动部宣传反对乙肝歧视,被遣送回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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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京劳动部宣传反对乙肝歧视,被遣送回广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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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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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9:03

还不是被社会的不公背景与政府的不做为所逼迫的吗

谁想这摸干呀 还不是被社会的不公背景与政府的不做为所逼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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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3:21

本来我不想再来,但今天看了一个新闻,实在忍不住!

四川首例因携带乙肝病毒就业受歧视者被录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9日11:3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8月26日,家住成都市锦江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夏某成为我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下简称信用社)职工。此前,他险些因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被该单位录取。在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下,依照《就业促进法》等法规“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该信用社改变作法,做出了录用夏某的决定。

  8月7日,省劳动保障网举报投诉窗口出现今年1月1日 《就业促进法》实施后首例涉及就业歧视的投诉。夏某反映自己通过了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招工的笔试、面试,在体检后被告知因是乙肝“大三阳”不予录取,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就业促进法》将拒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和农民工等3类人员视为就业歧视,其中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包括最常见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受理投诉当日上午,省劳动监察总队办案人员首先咨询了华西医院有关专家,明确了投诉中涉及的体检结论乙肝“大三阳”与法律法规表述的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关系,扫除了执行法规的医学专业障碍。

  当日下午,省劳动监察总队对该信用社进行了调查,投诉情况属实,认定该信用社将医院做出的“大三阳,不合格”结论作为不予录用的理由,分别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案人员现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由于对法规理解不到位,该信用社在收到整改指令后不积极整改,省劳动监察总队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预先告知行政处罚的同时,省劳动监察总队办案人员于8月20日再赴该信用社所在地,会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向信用社主要领导宣传法规。8月22日,该信用社做出了录用夏某的决定。(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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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13:41

虽然此事佛山南海区劳动局大小领导都知道,

虽然有局长的手机号,一切都没用。天平并不倾向我这边!  他们并没处罚该家企业,真是对佛山劳动局失望!
前天2008.8.27,我实在没钱!看清面目了劳动局根本就是在作戏给我看!在
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
  收条

今收到佛山市南海霸力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体检费63元,人道主义支持300元,共人民币363元,我将会撤消霸力化工制品未存在实事的帖子,并保证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收款人:
                                                                日期:2008.8.27
就这样363元出卖自己,我损失惨重!我付出的何止这些,5000元外债,巨大的精神创伤!愚蠢的企业负责人才会相信一切会平安!一切会过去,363元在广东能做什么?只能让我苟活几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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