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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江浙沪皖版 存档 1 上海体检,无奈需要作弊啊
楼主: royeer

上海体检,无奈需要作弊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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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05

上海入职体检已不查2.5

入职(居住证)体检套餐
类别
  
项目 内容
入职套餐
餐前检查 一般检查
身高、体重、血压

血常规18项 白细胞 (WBC)
红细胞 (RBC)
血红蛋白 (HGB)
红细胞压积 (HCT)
红细胞平均体积 (MCV)
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含量(MCH)
红细胞平均血红蛋浓度 (MCHC)
红细胞体积分布宽度 (RDW)
血小板 (PLT)
血小板平均体积 (MPV)
血小板压积 (PCT)
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PDW)
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 (LYM)
中间细胞计数绝对值 (MON)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GRA)
淋巴细胞百分数 (LRM%)
中间细胞百分数 (MON%)
中性粒细胞百分数 (GRA)  可了解病毒感染、白血病、组织坏死、败血症、贫血等

尿常规检查
葡萄糖、胆红素、酮体、潜血、蛋白、尿胆原、PH、比重、白细胞、红细胞、亚硝酸盐
可了解泌尿系统是否有感染、糖尿等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ALT)
谷氨酰转氨酶(r-GT)

餐后检查 内科
心率、心律、肺脏、肝脏、脾脏

外科
皮肤、脊柱、四肢、甲状腺、浅表淋巴结

眼科
视力

X线检查
胸部正位片 心、肺、膈
可了解胸部肿瘤、呼吸系统疾病
(X 片存档)

心电图
可了解心律失常、心肌梗塞等心脏疾病的早期发现

评估审核 分析各项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改善建议



地址:上海市玉田路 333 号曲阳医院特诊楼 4 楼(家乐福曲阳店对面)
邮编: 200092
网址: www.qytj.sh.cn
体检预约: 021-55882269
健康咨询: 021-65558555-377/380
团队体检: 13916811234
MSN在线预约:[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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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07
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市有关防治站(所):
        为贯彻《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在本市务工、申领蓝印户口或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领务工证、蓝印户口之前或者自进人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所用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的组织和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所用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街道医院、乡(镇、场)卫生院(以下简称医院)负责对所辖地区内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和复核,对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的备注栏中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
       第六条  医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一)既往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肝、脾触诊;
     (四)血吸虫、茫疾、丝虫病检测;
        (五)肝功能检查;
        (六)五月至十月加作霍乱带菌检查;
        (七)对上述项目检查不合格、需明确诊断的,可加做相应的检查。
         医院不能承担的检查项目,可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条  医院对确诊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可使疾病传播的病原携带者,不加盖健康合格章或者注销其健康验证章:
        (一)活动性肺结核;
        (二)疤疾;
        (三)霍乱;
        (四)丝虫病;
        (五)血吸虫病(带虫者);
        (六)病毒性肝炎(急性发作期)。|
        第八条  流动人口对健康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九条  医院应当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条  流动人口健康检查自加盖"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章"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章”由市卫生局统一制作下发。健康检查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经营、保育以及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健康要求的工作的流动人口,除应当执行本办法规定外,仍需按国家或本市的   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但相同的检查项目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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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1:47
我不想找同学朋友啦,希望有自愿者帮助我,有人吗?出点钱也没关系呀,有些时候能够共赢是好事呢
有的可以跟我联系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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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4:29
有谁知道上海虹桥医院的体检严不严的还能找人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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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5:18
有没有自愿者枪手呀?来介绍下,可以适当报酬哦,28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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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5:41
哈哈
怎么会有志愿者枪手呢
来这的基本是跟你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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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6:34
就是不让人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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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7:00
你还不如去大街上找呢,每天来这里的人很多都好跟你一样,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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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9 00:35
既然没人可以帮忙体检,那斑竹也没必要屏蔽那些赚钱做枪手的了,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不然怎么办?
我情愿出钱搞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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