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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深圳市卫生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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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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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4:28
深圳市卫生局对于公司福利体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套餐存在2对半)回复: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007年6月我们在网上看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在市劳动局还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2007年6月28日)即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明确要求“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今年3月21日我局又根据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进一步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二、对于这类投诉我们认为: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有能力提供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这项医疗服务的,关键在于被服务者是否购买此项服务。而用人单位应否购买此项服务的限制权在劳动主管部门而不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落实《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促进实现公平就业。
四、依法依规招用工是各类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用人单位应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杜绝歧视,保护合法就业权利。
当然,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该项目列为常规项目或强行为体检者做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我局将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五、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检查请到劳动部门反映。
谢谢你的来信以及你对卫生事业的关注。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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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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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20:08
官腔,没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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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20:09
禁止官员打官腔,必须正面解决百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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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22:17
http://www1.dg.gov.cn/sofpro/cms ... 00000000340_tpl.jsp
我刚在这把投诉诺基亚的事件发给全部的东莞市的领导
大家都去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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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0:13
用人单位与体检中心在乙肝歧视过程中狼狈为奸,卫生局难道视而不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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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0:41
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检查请到劳动部门反映。
这样的回复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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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9:18
http://ldcy.sz.gov.cn/sf_szzc/szzc_sz/xzh/
这是深圳市市长之窗,有市长及其他副市长的E-MAIL,我也正要给他们写信。大家一起写。就算不在深圳的也来帮忙写。不过那个城市解禁对我们都是好事。都有好处的!!!
大家不要放弃。我03年毕业的。大家的痛苦我一样经历过。我非常了解!
难兄难弟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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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9:29
已经转发到市长的邮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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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09:39
发匿名信,说不解决就去卫生局杀人,妈的,我想死之前肯定要拉他们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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