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工作组-第一号案开庭时间已定 ...
楼主: 曙光68

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工作组-第一号案开庭时间已定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763 元 
精华
帖子
416 
注册时间
2007-6-28 
最后登录
2010-8-12 
11
发表于 2008-7-21 20:21
支持呀

Rank: 5Rank: 5

现金
2142 元 
精华
帖子
826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1-12-23 
12
发表于 2008-7-21 20:31
关注成功维权。
厦门权益QQ群:57440412

Rank: 3Rank: 3

现金
71 元 
精华
帖子
47 
注册时间
2008-7-21 
最后登录
2010-1-23 
13
发表于 2008-7-22 23:37
关注中 祝福你们

Rank: 4

现金
1565 元 
精华
帖子
127 
注册时间
2004-3-22 
最后登录
2012-1-7 
14
发表于 2008-7-22 23:47
向你们致敬!祝福你们

Rank: 4

现金
503 元 
精华
帖子
447 
注册时间
2008-3-21 
最后登录
2019-2-12 
15
发表于 2008-7-23 15:40

成功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130 元 
精华
帖子
633 
注册时间
2007-10-6 
最后登录
2010-12-23 

荣誉之星

16
发表于 2008-8-28 17:23
惠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本案于8月26日上午9点在惠州市博罗县长宁法庭开庭,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口头答辩主要观点是,1、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未经仲裁直接起诉,诉讼程序违法,请求驳回起诉。

2、被告以乙肝携带者为由解雇原告情况属实。被告为外资企业,有权以乙肝携带者为由解雇原告,有权选择身体健康的人为公司员工。

法庭确定的焦点问题:1、诉讼程序是否合法?2、以乙肝携带为由解雇原告是否合法?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起诉程序合法。本案并非以劳动争议案由提起诉讼,不需要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以乙肝歧视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起诉程序是合法的。

二、被告以乙肝大三阳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雇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就业权和隐私权。我们从健康检查表、检验报告单及被告公司解雇通知单等证据来看,被告无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的规定,公然以原告乙肝大三阳体检不合格为由,强行将原告解雇。证据十、十一、十二即工友的证明及原告与被告人事主管的对话录音也同样证实了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这种歧视行为。我们认为:剥夺了一个人的劳动权利等同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利,被告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信息与日常工作、生活没有任何关联,应作为个人隐私受到保护。被告在大众场合公开原告乙肝携带者的身份,同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虽为外资企业,但只要在中国大陆办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三、被告就业歧视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乙肝歧视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遭受严重创伤。经广东省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查诊断:有(重度) 抑郁症状。被告的歧视行为,造成原告“情绪低落,悲观,失望,有时控制不住要哭泣,甚至出现厌世的消极念头”;“焦虑:坐立不安,经常显得紧张,担心将临灭顶之灾而出现明显的焦虑体征,如胸闷、气急、心跳加快、惊慌、混身发抖,四肢出汗”;“感觉毫无生气,没有愉快的感觉,经常产生无助感或者绝望感,自怨自责。经常有活着太累,想解脱、出现消极的念头,整天愁眉苦脸,话语明显少,活动也少,兴趣缺乏,睡眠障碍明显,入睡困难或者早醒”等等。另外,被告名为电子公司,其行为还违反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不歧视劳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强迫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由于被告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负起责任来,从作出侵权行为到现在已经8个月了,原告不但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且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就业权、隐私权与人身密不可分,属于人格权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该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得到北京广西等法院的判例支持与肯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未订劳动合同按二倍工资支付,10个月(从去年12月起至今年9月<一审终结>)*1100元/月*2倍=22000元;根据第87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倍赔偿金,10个月按一年工龄计算,1100元/月*2倍=2200元;根据第40条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1100元/月。合计:25300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工资1000元,还应支付24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就业促进法》于今年元旦正式实施,而被告在该法刚刚生效的元月7日公然与该法抗礼,属于顶风作乱,性质可谓恶劣;2、被告公然违反其本应遵守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3、被告注册资金为港币5000万元,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不可谓不强;4、原告遭受的精神打击导致严重抑郁症等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判决其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邓**

                                                 2008年8月26日



目前,法庭调解程序进行中,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130 元 
精华
帖子
633 
注册时间
2007-10-6 
最后登录
2010-12-23 

荣誉之星

17
发表于 2008-8-28 17:26
http://epaper.hznews.com/djsb/20080827/

(04版 关注)

我市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诉讼第一案昨日开庭
员工乙肝携带被炒索赔7万
    因检查出乙肝大三阳,博罗县福田镇一打工仔愤而将炒他鱿鱼的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判令该公司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485元。这是惠州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昨日,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缘 起
    被查出携带乙肝大三阳被炒鱿鱼
    这位打工仔叫王安 (化名),2007年12月1日进入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的宏科电子 (惠州)有限公司,任仓务部收货组仓务员一职。面试入职后,他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3日,公司组织体检。2007年12月28日,王安被告知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公司要解雇他。“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感觉好多同事在用异样的眼神看着我。”王安说,“一个和我认识15年的同学在知道我有乙肝后也避开我,当时我的心一下凉了,觉得好无助。”
    2008年1月7日,公司将因体检不合格的《解雇通知书》给王安过目,并要求上交公司所发的物品(厂牌、厂服、文具等)后方可结工资,但公司未发 《解雇通知书》给王安。2008年1月9日,王安领到2007年12月份和2008年1月份的工资。王安随即与公司人事部主管唐小姐交涉解雇赔偿事宜未果。

遭 遇
    找工一听要体检就走人
    “解雇后的7个月里,我把自己关在家里,想不开。”王安说,“父母不理解我的心情,以为我懒,不愿意出去工作,我心里压力更大了。”
    于是他远离家乡博罗福田镇,到广州、深圳等地去找工作,“我很想摆脱这样的生活,但每次面试前总会想到体检,有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心态。”王安说,每次面试前,他总告诉自己一定要振作,但一到晚上,“乙肝携带者”的字眼又不自觉地在他脑海中浮现。如果面试成功了,更多的人知道了自己是乙肝携带者该怎么办,所以当面试不成功的时候他反而如释重负。
    王安告诉记者,他在广州曾有3次面试合格,但每次做了一段时间后听到要体检,连工资都不要就走了,“我不想让更多人知道我是乙肝携带者,为自己保点名声。”

转 机
    在广东就业促进会支持下诉讼
    今年4月的一天,王安上网时进入乙肝公益网站——— “肝胆相照论坛”。当看到许多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行动的成功案例后,王安表达了要依法讨还公道的愿望,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帮他联系了乙肝公益组织(民间NGO组织)——— 广东就业促进会,该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很快与王安取得了联系。6月16日,王安委托广东就业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广东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邓文轩,将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判令该公司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485元,博罗县法院正式立案。这是惠州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昨日,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开庭审理,经审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庭内调解。
    王安说:“我找工作的热情越来越低,我只希望这场官司能赢,这样至少证明是公司做错了,社会是承认我的,然后再找份稳定的工作。”

双方观点
原告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里认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使原告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被告
    企业有权解雇乙肝携带者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承认原告是因体检查出乙肝大三阳而被解雇的,但又认为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需要的是健康的员工,携带乙肝病毒是不健康的,所以有权解雇;同时还认为这是劳动争议案,应先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不能直接诉讼于法院,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代理人、广东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邓文轩认为:本案并非以劳动争议案为由提起诉讼,不需要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以乙肝歧视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起诉程序是合法的。
    邓文轩认为,只要在中国大陆办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相关链接
    乙肝知识知多少?
    原告代理人、广东就业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认为,一些用工单位和社会上一些人出现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主要与大家对乙肝知识知之甚少有关。要消除歧视现象,加深对乙肝的认识是关键之一。
●1.2亿人
    刘德豪介绍说,全球大约有3.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中国有1.2亿人,约10个人就有1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52%
    刘德豪说,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携带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6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8成的外资在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共同就餐不会传染
    刘德豪说,乙肝病毒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比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游泳)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病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生活和结婚生子。
●如何避免感染
    (1)注射3针乙肝疫苗,这是预防乙肝的最有效方法。(2)新生儿要在出生后立即接受免疫注射断母婴传播。(3)杜绝不安全注射和污染的血液制品。(3)避免用消毒不彻底的工具纹身、穿耳洞、针灸。(5)避免和别人共用容易被血液污染的牙刷、剃须刀等。(6)避免无防护性性行为。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何运平 刘 挺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130 元 
精华
帖子
633 
注册时间
2007-10-6 
最后登录
2010-12-23 

荣誉之星

18
发表于 2008-8-28 17:30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5437 元 
精华
帖子
6067 
注册时间
2007-4-16 
最后登录
2017-9-4 

荣誉之星

19
发表于 2008-8-28 18:29
东莞同心工作组关注中.....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QQ群:37178422,60263978,18538329, QQ:842526951

博客:http://dgtxgzz.blog.163.com ,

Rank: 4

现金
435 元 
精华
帖子
148 
注册时间
2006-8-28 
最后登录
2012-4-12 
20
发表于 2008-8-28 18:56
审判结果出来了吗?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8 07:42 , Processed in 0.014105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