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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体检中心的案子,法院受理了,收到传票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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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0:39
法官来电话说传票发出来,就按传票的日子开庭!

收到传票了!

[ 本帖最后由 aisheng007 于 2008-7-17 2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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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0:41
能说得具体点吗?告哪家单位,你个人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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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0:44
原帖由 上下而求索 于 2008-7-15 20:41 发表
能说得具体点吗?告哪家单位,你个人是什么情况?

侵犯隐私,将体检报告直接送到用人单位!


索取号  AB8303000200801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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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2:31
非常非常好,告到底。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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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2:51
好啊。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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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战友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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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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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8:30
支持!
告到医院体检不敢随便查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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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8:32
如果需要大家支持,你就在网上发帖,我们会到时候支持你的!你一定要为我们广大的战友出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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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8:51

上海市医政部门做的好啊

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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