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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公司福利体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 (A套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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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体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 (A套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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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22:55
这个月公司组织福利体检,在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表上有:
肝功能5项
乙肝两对半
空腹血糖
血脂二项
肾功能二项
EB病毒抗体
血常规

看来还是逃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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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2:17
真晕,给卫生局写匿名信~
脚踏实地山让路,持之以恒海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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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2:30
很无奈的说,太讨厌现在的公司福利体检。
祝你好运能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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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8:48
已经给卫生局投诉了。。。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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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21:54
国家没有规定福利体检,只是规定入职体检,不过福利体检应当为我们携带者保密.
乙肝没有宣传那么可怕,歧视乙人是不对.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乙人失败籍口和心理暗示.坚持阳光思想,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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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22:24
给卫生局打电话,或写信,把证据都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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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00:28
期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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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01:29
六项这么多!!!楼主,你单位的福利真好!!!!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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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3:02
原帖由 ta_ye 于 2008-7-13 18:48 发表
已经给卫生局投诉了。。。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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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0:13

卫生局回信:

卫生局回信: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007年6月我们在网上看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在市劳动局还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2007年6月28日)即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明确要求“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今年3月21日我局又根据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进一步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二、对于这类投诉我们认为: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有能力提供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这项医疗服务的,关键在于被服务者是否购买此项服务。而用人单位应否购买此项服务的限制权在劳动主管部门而不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落实《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促进实现公平就业。
四、依法依规招用工是各类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用人单位应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杜绝歧视,保护合法就业权利。
当然,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该项目列为常规项目或强行为体检者做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我局将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五、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检查请到劳动部门反映。
谢谢你的来信以及你对卫生事业的关注。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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