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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在中国乙肝歧视是对人权最赤裸裸的公然践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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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乙肝歧视是对人权最赤裸裸的公然践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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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6:42
The Chinese Incumbent party most feared that discusses is discriminates against the question in China's hepatitis B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not dared to respond directly
Only and the serious human rights question is society's hepatitis B discriminates against the question in China
If the West is the true attention and hoped that improves China's human rights question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 question from China's hepatitis B to begin
In the Chinese hepatitis B discrimination is to human rights most naked trampling blatantly (在中国乙肝歧视是对人权最赤裸裸的公然践踏)请将此抗议转发至各群与国外媒体信箱先如今各种法律与卫生部出台办法无一起到应有的效果只有西方舆论才有可能纠正执政的效率与错误的观念
劳动权是天赋的人权。恩克斯说,正是劳动使人直立行走。一个人只要有劳动的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容被剥夺的.。就是连劳改犯,他也有劳动的权利。两对半和表面抗原体检必须是自愿的,是有益于当事人的。体检不应该是强制的,先进的检测方法不能被用做歧视人、整人的工具。通过保护隐私权来保护劳动权和教育权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如韩国,澳大利亚就是这样规定的,禁止进行两对半和表面抗原检查。
只要还存在公务员录用、企业招聘、学校招生中的强制性检查,那么乙肝或其他相仿的歧视就会继续存在。我的身体到底怎么样,是我自己的事情,是我的隐私。他们凭什么强制检查我的身体,他们的权力从何而来,国家机关什么时候赋予了他们这种强制检查他人身体的权力?这种对他人隐私的公然侵犯和践踏是一种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恶劣行径。只要法律对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粗暴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任何维权举动最终都不会达到完全消除歧视的目的。
我们应当呼吁并促成国家尽早制定公民隐私的保护立法,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还给公民自己,任何部门,除为了进行战争或国家安全,或涉及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外,均不得在未经公民本人自愿并报请相关国家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对任何公民进行强制性体检,也不得以公民不配合体检为由开除、辞退、或威胁开除、辞退公民。
经公民自愿,并经相关国家机关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对在本单位上班的公民进行体检,但体检结果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体检的医疗卫生部门只能将体检结果告之公民本人,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或部门将得到依照国家法律确定的该公民是否具有基本劳动能力及是否对普通人群具有直接健康威胁的一般证明,而非详细检查资料。
我不知道全国有几千几万个网站,但我知道乙肝患者的网上家园——肝胆相照论坛是为数不多的温馨论坛之一。
    看着一张张热心的面孔,一个个热心的回贴,无私奉献,不求回报,你看我们的战友多好.
    很多战友患难与共,夫妻恩爱甘苦不离,面对世风日下的社会大环境,我们也自豪。
    如果那一天,乙肝歧视消除了,体检标准与国际接轨,只查肝功能,那该多好.
到那个时候,HBV成为一张名片,全国的战友走东走西,到处都有人照应,因为我们曾经风雨兼程又与共,我们共同搀扶着走过那一段没有阳光的日子.
    那个时候,我们在自由地亮明身份,那种知心朋友遍天下的得意劲儿,让很多人都眼馋,我们可以不卑不亢的说:我们是或曾是HB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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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8:35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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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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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0:14
支持,不过这几句英语太错误百出了,好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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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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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0:56
这可能是用软件翻译的吧,没关系,请人修改就行.
现在的关键是什么?骂骂人没用,我已骂了几年,但现状还是这样,我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人出来为我们说话,老百姓的发言应该让官方知道,更重要的是要科普,让所有人都知道乙肝并不可怕.
前段日子,敬爱的胡主席就到<强国论坛>看了看,结果该论坛人气大增,我们是否也可以把优秀的发言转发到那去?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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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2:26
这样的帖子应该顶起来!
脚踏实地山让路,持之以恒海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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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1:23
我们根本没有人权,所以不存在践踏人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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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3:39
原帖由 bbk_hbv 于 2008-7-13 11:23 发表
我们根本没有人权,所以不存在践踏人权的事情!

这话说得实在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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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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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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