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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广西乙肝歧视第一案旁听及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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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乙肝歧视第一案旁听及工作汇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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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08-5-9 23:33
5月9日上午在广西省合浦县人民法院第5庭,开庭审理广西乙肝歧视第一案。为此,我工作组成员前往旁听,声援原告战友;并在当地进行乙肝科普法律宣传工作。

一、        案件审理纪要

案由:原告因为体检结果为乙肝携带“大三阳”,被告以身体不符公司的录用要求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问题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5日批准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在200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17日裁决:裁决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无效。裁决书生效后,15天之内被诉人另行安排申诉人的就业。驳回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体检费150元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负责,案件处理费150元由申诉人负责,案件处理费150元由被诉人负责。原告战友对此不服,而后向法院提出起诉。

5月9日上午8点半开庭,按简易程序进行:
宣布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双方辩论。——→双方做最后陈述。

本案争议重点:
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300元工资。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签定的是三方就业协议,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工资一说。原告拿出工资条等证据举证。被告再次反驳说工资条上反映的是给原告做为实习生的生活补助,原告当时还是在校生,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没有提供劳务。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体检费150元。原告表示:他曾应被告要求进行应聘前的体检,被告应赔偿体检费用。被告则反驳:身体情况虽然是单位的招聘要求,但是并不强制体检,体检情况只是考虑的条件之一,是原告自愿体检,属个人行为,不应由单位负责。
3、        原告认为被告将其解职是因为乙肝携带者的身份,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劳动仲裁后曾经表示愿意为原告提供就业机会,让他回去上班,但是原告拒绝了,所以被告认为他们没有歧视原告,反而是原告一再相逼。被告还说,原告在“肝胆相照”论坛上发表文章称自己壮告中粮集团,制造广西乙肝歧视第一案,其豪言壮语完全不象受到精神伤害的样子,还组织了朋友旁听(指我们工作组2名成员和战友的一个朋友,被告席那边一个人也没有),似乎认为很光荣。所以更谈不上“精神赔偿”。原告战友对此进行了反驳。

最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原告提出了要求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被告拒绝,于是法庭宣布双方等待判决结果。目前等待中。

二、        宣传工作

5月8日傍晚,我和工作组一名成员在合浦主要路口向群众发放了乙肝科普法律资料,起初有的人误以为是广告,拒绝拿传单,后来在工作组成员的解释下才接受。
9日上午案件审理结束后,我还把传单发给了法官。然后在客运总站也发放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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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07:37
现场支持,发放传单,宣传法律,科普知识,广西的做的好,支持,只是人数少了点,没引起媒体注意,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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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0:53
支持,不过他们看样子也到肝胆相照上来摸底了,这个动向应该注意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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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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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0:59
呵呵,用人单位上论坛来摸底来了,说我们战友是满怀激情,哪有精神收到严重打击的样子,以此为理由拒付精神损失费
欢迎加入广西战友群:80231690  请注明H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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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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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1:54
他们爱摸就摸,这个没办法防的。况且他们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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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2:01
支持战友,等待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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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3:17
1、从劳动仲裁的裁决来看,已认定“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裁决,由于被告未向法院起诉,所以,存在劳动关系已不成为法院审理争议的焦点。另外,“申诉人到被诉人(企业)报到,并参加被诉人组织的培训。”对企业来说,只要支付了工资,不管是以生活补助费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的,都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对楼主所列的第一点的答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2、体检费是为了办理入职手续所花费的。现在入职不成,对原告来说当然属于损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3、“被告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劳动仲裁后曾经表示愿意为原告提供就业机会,”这说明被告在劳动仲裁之前未给原告就业机会。确实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要主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等人身人格权利,从这里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由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被告补发至目前为止的工资报酬,这样得到的补偿会相应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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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4:11
我也是广西的,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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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9
发表于 2008-5-10 16:26
原帖由 忧伤的家长 于 2008-5-10 07:37 发表
现场支持,发放传单,宣传法律,科普知识,广西的做的好,支持,只是人数少了点,没引起媒体注意,可惜

有没有媒体关注不是人数决定的,而是事件本身的价值。本来这次是有电视台和报纸来采访,最后没有完成,其中原因未知,大家可以自己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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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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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6:28
原帖由 曙光68 于 2008-5-10 13:17 发表
1、从劳动仲裁的裁决来看,已认定“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此裁决,由于被告未向法院起诉,所以,存在劳动关系已不成为法院审理争议的焦点。另外,“申诉人到被诉人(企业)报到,并参加被诉人组织 ...

第一点和第二点我认为成功的问题不大,只是精神赔偿的问题,这就要看法官的意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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