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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请大家帮忙!乙肝表面抗原被公司检出阳性要求我检查两对 ...
楼主: pli8

请大家帮忙!乙肝表面抗原被公司检出阳性要求我检查两对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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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3:08
入职查乙肝就是违规,为什么不向卫生局投诉?`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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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3:19
TMD,真的很难。本来写好一大半回帖的,想想这种情况没这么简单有重新写。
告绝对正确但很可能失去一次入职机会。
这样吧:第一步、你先问清楚HR,肝功能正常的话是否可以录用,如果这步被否定的话,我想再检查什么都没意义了。
第二步:不管第一步结果怎样,都要投诉医院。医院这样的建议实质上是变相的违规。如果第一步被企业否定了也要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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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3:25
努力推动劳动部28号令的落实吧。
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7-11/07/content_208512.htm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8号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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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00:08
《意见》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并出台文件规范体检项目,防止乙肝歧视,重在防患于未然。
《就业促进法》主要作用在于为发生歧视后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我认为《意见》的贡献威力更大,《意见》促使全国八个城市规范了体检项目,造福了庞大人群,而《就业促进法》迄今好像没有一个战友运用起诉获胜。
所以,我们主要要运用《意见》来投诉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导政乙肝歧视!促使政府规范引导医院和用人单位的行为,把岐视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是那句话:政府在乙肝问题上主要职能是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发生歧视后叫受歧视者打官司。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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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00:18
要求你查两对半是判断你是大、小三,如果是小三肯定还是有希望的,但是大三就不好说了。这或许是游戏规则,不要找人替,这个时候已经暴露了,要找人也只能找小三、DNA阴性的人代替你去体检。但是一时从哪里找去呢?对了,你要是在上海的话,或许会有人帮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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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3:14
有些事情,真的很难说啊-

[ 本帖最后由 hedy3 于 2009-5-25 11: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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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3:17
为什么很多事情要做的那么让人没有退路呐?

[ 本帖最后由 hedy3 于 2009-5-25 11: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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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4:16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5-9 23:08 发表
入职查乙肝就是违规,为什么不向卫生局投诉?`

谢谢大家的关心和出的主意.呵呵.
其实我已经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了,可是一个月后居然来这个.我打算投诉那个保健院.那个检查单很有问题.上面说,若乙肝表面阳性,建议做两对半检查,以判断传染性的大小!!!!
这点说的太不合适了.!!!!
大家有没碰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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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3:06
很简单,给个电话HR,问他要不要活下去,要的话就不要太苛刻,给人一条生路也是给自己一条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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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11:57
今天很郁闷..在医院碰到二个小三阳的,叫他们帮我一下给他钱.他们都不肯,还怕这怕那的.哎.

简直是郁闷极了.这又不会害人的.
碰到三个人都是这样的态度啊.很烦..这些个人算什么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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