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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有个别战友真是白痴,实在忍不住说
楼主: 公平与正义

有个别战友真是白痴,实在忍不住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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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9:15
食品安全法,本来相安无事,就是一些没头没脑的猪,自以为是自己积极在发言,会引起重视,结果让乙人的对立面发现了原来食品安全法对他们是不利的,现在搞的人大不得不面对所谓健康人群的压力了,
你有什么证据吗??我看大部份都是医院的压力吧,他们应当都想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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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9:19
个中真伪,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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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9:44
如果不通过
我准备去
“散步”了
有谁想和我一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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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9:59
前段时间有战友“要求在第5章第34 条中写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时我就反对并希望低调处理,现新华社报道了反对者声音,也印证了我当时所预言………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原来《食品卫生法》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现在更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已经是重大的突破,法律没有禁止乙肝从事食品工作,说明政府是允许乙肝从事食品工作的。
楼主所说“要求在第5章第34 条中写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认为《食品安全法》不会将这样“乙肝权益保障”的条款写入该法的法律条文的,这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不是我泼冷水,我认为维权应该理性、合法、有理有据、符合法制精神,这样才能让社会和政府认可和尊重,否则让社会和政府认为我们无理取闹而反感。
再者,当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意见征询期间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持低调,以免打草惊蛇,招惹一些“庸医”\"和平心态”等利益群体或无聊搞局者跳出来反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用许乙肝携带者从业。
当然,我们要密切留意《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的最新动态....
待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时我们再高调欢呼....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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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0:04
新华社报道了反对者声音
能具体说下是怎么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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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0:08
再者,当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意见征询期间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持低调,以免打草惊蛇,招惹一些“庸医”\"和平心态”等利益群体或无聊搞局者跳出来反对《食品安全法》
哈哈,引蛇出洞啊!!老是说反对者声音!里面有没有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有价值的目标啊?谁出头就炮轰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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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0:34
毛主席说:“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会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行跑掉”!反对乙肝歧视也是这样,你消极等待,你不提意见,以为天下会掉下馅子,那是不可能的@!特殊利益集团决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已获取的利益@!一定会提出反对意见的@!只有我们大家都去努力争取,都去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努力反映情况,才可能争取到我们应得的利益!!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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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0:45
支持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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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0:57
新华社记者采写的一篇新闻报道运用网上网友留言提到:
“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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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6 10:21
楼主所说“要求在第5章第34 条中写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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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话的明显的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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