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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关于《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反对声音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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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反对声音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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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1:09
最近看见新华社记者采写的一篇新闻报道运用网上网友留言提到:
“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看到这句话,我心里很不是滋味,但这也不出我的预料料,在《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发布当天,针对一些战友的举动,我就发帖说:
(原帖原文)“当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意见征询期间我认为我们应该保持低调,以免打草惊蛇,招惹一些“庸医”\"和平心态”等利益群体或无聊搞局者跳出来反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用许乙肝携带者从业。当然,我们要密切留意《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的最新动态....待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时我们再高调欢呼....”
   其实,如果当时我们的战友不在人民网或新华网《食品安全法》上提把乙肝话题,而保持沉默的话,那些利益群体搞局者相信还没意识到修改了“病毒性肝炎的条款",甚至连新华社记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其实,“搞局者”只是极少数,但被新华社记者恰恰引用上这少数者的声音,势必引起全国人大对这反对声音的关注,《食品安全法》再把乙肝和甲肝并列纳入限制范围或笼统地说消化道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这也有一定的可能。
   现在生米都煮成熟饭了,人民网和新华网都讨论《食品安全法》乙肝话题了,新华社记者也关注这个话题了,我们的策略也不能保持沉默了,必须把这个反对的声音压下去!
   我们的声音只需抓住一下几点核心:
1、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不通过饮食传染;
2、中国社会上广泛存在乙肝歧视、民众误认为乙肝通过饮食传播的主要源头是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业的限制。
3、《食品卫生法》法律性的歧视,与卫生部及WTO关于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的医学观点相冲突,应当废止。
4、香港、台湾、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没有限制乙肝从事饮食行业。


     另外,我们留言应该理性、合法、有理有据、符合法制精神,这样才能让社会和政府认可和尊重,否则让社会和政府认为我们无理取闹而反感。
比方说,我们一些战友在网上留言时的一些观点值得商榷,如“建议条文中"甲型病毒性肝炎"的字眼应删节掉@!!”,我认为没必要删除甲肝。
    国家特别写明是禁止“甲肝”,这更能反衬出国家是允许“乙肝”从业,更能说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甲肝才是消化道传染病。理解起来很简单,比如一网吧写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那就更加说明是允许成年任进入的!......如果删除“甲肝”,只写消化道传染病的话,这样对乙肝更不利,毕竟社会上很多人甚至政府的医疗机构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与修改前的《食品卫生法》进步不大,且笼统的法律条文对我们是很不利的。
     当然,我支持禁止甲肝,并不是歧视甲肝患者,毕竟甲肝患者是通过饮食传播的,香港也禁止甲肝从业。更重要的是患甲肝是可以治愈的,影响从业也是临时性的。

    废止《食品卫生法》的意义不仅仅是换取乙肝从事饮食行业就业权利,更重要的是,昭示着乙肝不通过饮食传染,洗雪了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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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1:15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5%8F%B0%E6%B9%BE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從業人員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  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用清潔劑洗淨。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廁

    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即洗淨後再工作。凡與食品直接接

    觸的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飾物等。並不得使塗

    抹於肌膚上之化妝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二  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

    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在必要場所並需戴口罩。接觸生

    食之後,應洗淨雙手或穿戴消毒清潔手套始得接觸熟食。

三  工作時必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    中。

四  工作中不得有吸煙、嚼檳榔或口香糖、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五  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僱用。僱用後每

    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

    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性病、眼疾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

    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

    作。

六  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單位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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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1:24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9%A6%99%E6%B8%AF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摘自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从中可以看出在香港饮食行业中只对霍乱或甲型肝炎经食物传播的传染病作出了限制,并没有对乙肝进行限制!>

>>

> 1.2 适用范围>> 回到最上


> 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

(a) 食肆;

(b) 工厂食堂;

(c) 食物制造厂;

(d) 奶品厂;

(e) 冰冻甜点制造厂;

(f) 烧味及卤味店;

(g) 新鲜粮食店;以及

(h) 冻房。




个人健康与卫生及员工培训


5.1  个人健康与疾病 回到最上


(a) 食物业处所经营者须确保所有处理食物的员工:

(i) 没有腹泻、呕吐、发烧、咽喉痛、腹痛或黄疸病等疾病或传染病的症状;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b) 受到或怀疑受到传染病感染的食物处理人员须立即向管理层报告病情或病征及向医生求诊,并应立即暂停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食物用具或设备。

(c) 被卫生主任勒令停止参与食物业工作的食物处理人员,须先获得卫生主任的书面批准,才可再次处理食物。

备注:《食物业规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士如准许有上文第(a)及(c)项所述病征的人员参与处理食物的工作,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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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1:30
《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促成国家把“病毒性肝炎”修改成“甲型病毒性肝炎”,
这段历程太曲折了!是经过一批批各界维权前辈的艰苦努力而换取的。
现在想起来不仅仅是感动,更是催人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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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2:01
支持人权至上的观点,希望有文笔才华的按这个观点去留言,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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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2:02
支持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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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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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2:47
反对之人必是伤害其利益的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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