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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中兴天津解约-续-我成功了-谢谢维权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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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津解约-续-我成功了-谢谢维权手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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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06
我成功了,今天中午的时候我去了公司,公司的hr接待了我,起先hr一直坚持他们的观点:(1)我处于传染病的传染期,三方协议中明确写明传染病拒绝录用(2)拒录对公司和个人都有好处(3)工作强大大,我目前这种状况不适合。 我完全按照维权手册的操作指南,对他们进行科普和逐条反驳,我的观点主要如下:(1)我并非处于传染病的传染期,虽然我是大三阳,但是我肝功能正常,根据国家卫生部办法政策相关规定,仅仅是携带者,并未发病,dna数量并不代表我发病了了。我并未违背三方协议中的规定,如果我肝功能正常就是处于传染病的传染期的话,违背三方协议中的规定的话,那么贵公司的三方协议中的规定与国家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法相违背,当企业规定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时候,以国家法律为准。(2)请问我如果被拒录的话,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对我个人有什么好处?我不知道我被拒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但是我知道拒录对于我个人是否有好处,如果我被拒录,我要继续找工作,可是现在是什么时候呢?整个社会企业对于应届生的校园招聘已经基本结束,我因此将错过了找工作的最佳时期每年的九月份至下一年的二月份,那么我将找不到好工作,甚至找不到好工作,对我有好处么?如果长时间找不到工作,那么我因为苦读十八载而找不到工作就会很焦虑,对病情是没有好处的。退一步说的话,如果我被录用,我是否就一定带来什么不好的作用呢?首先,作为乙携很多人都是终生携带,只要工作有规律,没有坏的生活习惯,平时自己注意修养和营养,就会一辈子都不发病。所以,这个病是可控的。我只要生活有规律,杜绝坏的习惯,注意对自己身体的保养,保持开朗的性格习惯,我就可以一辈子不发病,那么我和正常人是没有两样的,我向您们保证:……。(3)至于工作强度大是否适合乙携这个问题,我想我有几点要说,第一,乙肝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存在,但是只有中国在2007年之前对这个进行检查,限制甚至歧视,我想问的是,其他国家也有工作强度大的工作,可是他们并没有以乙携作为限制,难道中国人就不能胜任么?第二,工作强度大,请问天天在办公室里面工作与在农村里下地干活哪一个出力更大,强度更大?我想是后者,我家是农村的,我隔壁有一个中年妇女,特别勤劳,不仅要照顾一家子的吃穿每天做家务,还要下地干活出苦力,她一辈子都没有打过疫苗,可是有一年在在体检的时候竟然发现她有了乙肝抗体。我还想说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据统计,乙携人有一部分人是不经任何途径自然痊愈的。第三,对于一个工作的劳动强度是否适合一个乙携,我想应该有专门的医院进行详细的证明鉴定,而不是由想到然决定。第四,即使你们说的对,那么请问为什么你们不再招聘某一个工作强度大职位的时候就声明呢?这样,你们就省心了,而我们久可以不受此煎熬了,广大乙携应聘者久不再应聘你们公司了。

hr和我争论了很长时间,最后没有办法,她让我去吃饭,她回报给她的上司,我哪有心思吃饭,就把hr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写在笔记本上,进行总结,就是上面的几点了,等她们的上司来了之后,他问我有什么观点,我就说通过刚才和hr的交流,我总结了一下不录我的原因有三,对于这几点,我想逐一进行说明一下。就是我上面说的(1)(2)(3)。 上司听完后,又说了一些之所以拒录是因为替我着想,但是公司绝对遵守国家法律的,又说了两点(1)看我的去留意见(2)注意身体,达到身体与工作的平衡,最好又独立餐具。 当他说完之后我就知道自己已经初步的赢了,然后有聊了一些,我的心就放松了许多。之后说明天正式上班吧。

好了,希望对各位有用,非常谢谢各位一直的关心和鼓励。我的经验有两点:(1)千万不能放弃,悲伤过后一定要坚强,给自己鼓劲,从心底散发出自己的底气,毕竟我们都是无辜的(2)做最坏的打算,把各种方方面面都要考虑考虑,在做维权准备的同时,一定要找工作,说实在的,我利用这两天的时间找到了一家公司并被口头录用,这样我心里就有了底。

再次感谢!

2008.5.7



—————————下为之前的经过—————————————————
收到hr的电话通知了,已经正式把我退了,原因是大三阳,处于传染病的传染期

    我是校园招聘,体检单上有 两对半,我的肝功是正常的!我是北京一所高校的硕士毕业生,在离京前几天我去医院(北京海淀医院)检查了自己的肝功能,我是正常的,学校里组织的每次体检,我都是肝功正常的。
    到了天津之后,按照中兴天津公司的要求,到九华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单上检查的几项(三项表面抗原抗体),当时我并没有十分在意,现在很后悔自己过于相信了国家颁布禁止查乙肝两对半法律和中兴天津公司是一所大企业负责任形象的假象,没有找人替我!
    体检后的第二天,hr告诉我是大三阳,必须回去检查dna以确定是否处于传染期,并让我回家不允许上班,于是我又去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抽血验dna,共花了120多块钱,4.30日出来结果,结果只有dna的数目是5.762 E+7 copies/ml, 我迅速把结果给了中兴的hr,hr说他们会通过医生给予最后的处理结果。最终我在今天也就是5.4日得到了处理结果,我被告知,请明天让我去办理相关手续!我被解约了!!!!

我的qq 号:874065895,我现在要仔细研读一下版里发的一些指南,必学进行维权了!!!请同志们支持我!!谢谢!!!
我想要反抗!!!!
下一步,为了生存,我首先去北京,面试一家新的公司,等回来之后,势必于中兴天津的hr展开搏斗!

敬礼!!

[ 本帖最后由 luoshen1314 于 2008-5-7 1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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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25
同情,一定要坚强!好象广东等地的中兴不歧视大三阳,可以打听一下去重新找。
如果想反抗,可以告体检医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你的就业权利,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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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25
起诉吧,没有别的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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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26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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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47
辞退原因那么欠打,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看你想怎么打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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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7:55
楼主一定要坚持起诉他们这帮王八蛋,看到这些人事的人老子就恨不得砍死他们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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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8:07
妈的 你不起诉他 以后越来越多 以后只要遇到就起诉 我相信总会变好的!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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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8:07
楼上的你太激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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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8:13
天津的怎么这样 你是校园招聘还是社招的?  他要你查两对半了吗 你肝功查的情况怎么样
你可以到电话到深圳总部

[ 本帖最后由 瓦瓦 于 2008-5-4 18: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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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18:41
我是校园招聘,体检单上有 两对半,我的肝功是正常的,我 要准备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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