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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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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3:41

回复 10# 的帖子

“建议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应体检的从业人员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其余人员如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员等不必体检,以免造成新的歧视。”很好!
  我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通过了一间大的食品公司的面试,是做物流的,但体检小三阳还能去做吗?
  不知道“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界限在哪里??我打电话去广州卫生局问,接电话的人也不清楚!!我还有什么话好说?!
  国家,真的如他们所认为“只不过形式上向社会征求意见罢了,不可以改动了”??我只能无语。希望相关法律法规早点出台。对于一个应届生来说,工作是个沉重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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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04:28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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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0:09
原帖由 riyue 于 2008-5-10 13:41 发表
“建议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应体检的从业人员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其余人员如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员等不必体检,以免造成新的歧视。”很好!
  我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通过了一间大的食品公司的面试, ...


这个问题不大的,
最坏打算,哪怕食品公司全部岗位都要《健康证》,只要到《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办理《健康证》不查乙肝了,对乙肝人来说影响不大。
甲肝、肺结核这些病现在已经非常非常少了,且都可以治愈,影响就业也是暂时性的。
到时,大三阳都可以取得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从某个角度上说也是乙肝人的光荣和荣誉。

我担心我们说得太多了,这一条款分歧过大,
国家干脆在《食品安全法》含糊地表述为“食品行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甲、乙类类传染病不得从业”。这样麻烦就更大了!把是否适合食品从业的界定推到《传染病防治法》或重新制定其他法规。这样一拖又可能要5年以上.....到时哭都没眼泪了!
所以,在一些没必要的问题上该低调就低调,不然事得其反!
我认为现在重点要放在写感谢表扬信,并敦促尽快出台实施。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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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0:26
同意人权之上的观点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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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08-5-11 11:01
我担心我们说得太多了,这一条款分歧过大,
国家干脆在《食品安全法》含糊地表述为“食品行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甲、乙类类传染病不得从业”。这样麻烦就更大了!把是否适合食品从业的界定推到《传染病防治法》或重新制定其他法规。这样一拖又可能要5年以上.....到时哭都没眼泪了!
》》》》》》
这一点,我不是吓唬大家,如果大家不保持低调,意见分歧过大的话,或不去发表扬信的话,把“不得从业”的具体界定推到其他《传染病防治法》或《实施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这一点都不奇怪,因为《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是方向性的条款,不可能把很细节的东西都列上,特别是把保障乙肝从业或细分需要体检的工作岗位列入《食品安全法》,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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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1:0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大家请看,这里只强调:"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没有说一般人员需体检,和我以前发表的帖子和向有关提的意见关于取消一般人员体检的意见有点吻合,应该说是接受了我们提的意见@!也就是说政府有关部门还是从善如流的哦@!
参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4905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8-5-11 2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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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1:09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般人不用体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5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202.96.155.170/publicfile ... 06/200805/35112.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8-5-11 2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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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20:19
抓紧时间写信呀,5月20日就到期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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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0 18:52
食品安全法顺利通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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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22:56
新华网北京5月23日电(记者 邹声文)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以来,广大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了1万多件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将充分研究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各方提出意见11327件 体现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9556件,群众来信164封;通过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网易等网站提出的意见1570件,主要报刊刊登意见37件。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收到的意见看,这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呈现三大特点。第一,参与面比较广。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专家学者、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第二,专业性比较强。各类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业、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所提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33%。第三,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有的结合自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历反映情况,有的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的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公众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

    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重复管理,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负担。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例如农村食品卫生,执法部门又互相推诿。

    许多人表示,食品安全从生产到流通、消费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8237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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