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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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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5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近年来相继发生的“大头娃娃”、“多宝鱼”、“红心鸭蛋”事件,特别是前段时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冲击了社会安定,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已成当务之急。

汤小泉委员说,当前老百姓特别关心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本次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食品安全法。在残奥会的进行中出现了“三鹿奶粉事件”,对社会振动很大,对世界振动也很大,因为涉及到4万多孩子,而且还死了一些孩子。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存在已久的,我在康复中心呆过几年,在康复中心履职的过程中,亲眼目睹了一些人就因为食物中毒造成了终生残废,很惨不忍睹的。我印象很深的是一位企业的经理,也就是40出头,我看到他的时候他已经不能走动,眼睛也看不清,他就是喝了点酒,经历了一个星期的抢救,抢救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还有一个清华大学的学生,因为中毒,造成了全身瘫痪,眼睛失明。这些事件都是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以前社会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下子涉及不了那么多人,所以对社会的震撼没有那么强烈。但是这次涉及几万个孩子,社会的振动非常大。老百姓非常关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看了以后,特别是这次的修改稿,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后,做了很多充实、也有补充条文,我认为补充条文非常具体,非常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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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5
郭凤莲委员说,通过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制定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食品安全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保障和身体健康,关系着民族的兴亡和国家的声誉,为此再次审议和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非常必要。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宗旨,修改得很好,很满意。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次是三审,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充实,趋于完善了,我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表示充分肯定。食品安全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食品安全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近期相继发生的“大头娃娃”、“多宝鱼”、“红心鸡蛋”事件,特别是前段时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果断措施,处理的效果非常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越早一点出台越好。我认为提交这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充实。

林强委员说,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说是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最重要一环。同时,食品安全也关系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以近期的奶粉添加三聚氰胺的事件是最具代表性、最突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极大地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当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隐患,同时也对我们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鉴于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尽早、尽快地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确实是刻不容缓的,是非常必要的。食品安全法三次审议稿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作了很好的修改,也增加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很好的内容,我表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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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08-11-11 22:56
李传卿委员说,我认为法律委所做的修改情况的汇报很好。第三次审议稿总结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特别是针对加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充实和完善,我非常赞成。

杨正午委员说,第一,要尽快通过食品安全法。“三鹿事件”发生以后,全国上下对食品安全非常担忧,也非常关注,急切地盼望有一部好的食品安全法,并且能够尽快地出台。昨天刘锡荣委员报告了二审以后的修改情况,修改得很好,应该说草案已基本上趋于成熟。第二,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要认真吸取“三鹿事件”的教训,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三鹿事件”的教训很多,我个人认为,其中最值得我们总结的教训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主体不到位。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要特别着力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现在对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应该说这种体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应该肯定。但是在这次“三鹿事件”中,这种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暴露了很多问题,可以说直到现在,“三鹿事件”到底是哪个方面出了什么问题,是哪个监管单位的责任,还不清楚。尽管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了问责制,但这并不等于各个监管单位的责任都清楚了,不要因对于某个部门实行了问责制,而掩盖了其他部门的责任。因此,建议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教训,着力解决监管体制问题。面对现实,在这种实行多年的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难以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建议从两个方面对这个体制加以完善,加以强化。一是要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能。这里说的各级政府不是指政府部门,而是政府本身,建议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都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整个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确定责任人。二是要强化综合协调部门的职能。现在已经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综合协调的内容很少。建议强化其职能,比如赋予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职的职能。

许智宏委员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直接对老百姓的健康造成危害,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三鹿奶粉”事件应该引起人们很多的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而食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次草案的修改内容,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希望。“三鹿奶粉”事件,突显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缺失,不同部委和管理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一些环节缺少监管,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导致形成很严重的问题。比如,奶牛养殖由农业部门管,乳品生产质量由食品质量监测部门管,而牛奶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这次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现在草案中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是到位的,但是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我有一些担心,到底能不能真正做到这样的监管?在很多情况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中的掺杂,基本上是利益驱使。所以除了加强管理外,我国必须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它们必须超越于部门,建立起自己的权威性,而不是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再有,要加强媒体的宣传。中国在食品、保健品的广告宣传特别多,要严格监管,避免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比如说北京“三元”,他们生产的奶口感有些人觉得不如其他的厂家,其实那是因为他们增加有一道加工程序,使奶中的颗粒物质便于吸收。因此,要加强宣传,让老百姓知道,哪类食品是安全的、哪类食品的质量是过关的。这次法律条文修改得很好,希望真正按照法律予以落实。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问题,现在不管是食品,保健品还是饲料,很多都加添加剂,我国的添加剂问题很严重,不少没有规定标准,生产也缺少这方面的基本知识。建议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尽快作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新型添加剂对人体可能的危害,要加强风险性评估,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添加剂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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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6
白克明委员说,食品安全法已经是三审了,我认为这次三审的审议稿比前两稿更加成熟和完善了,我是赞成的,特别是三审稿所作的若干重要修改,我完全赞成。比如,提出了取消食品免检,这具有很大的意义。食品拒绝免检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常重要。免检是对企业行为的一种认同和信任,出于此目的才搞免检,现在看来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搞免检是不行的。这次法律委建议这部法律草案继续审议,这个态度也是慎重的。因为这部法律确实重要,再进行一次审议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可能更好一些。

程贻举委员说,食品安全工作是越来越重要了,“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以后,我觉得食品安全法要全面地考虑和审定,希望不要急于通过和出台。因为除了“三鹿奶粉”以外,现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比如我听到炸油条的事情,有的地方添加明矾,有的地方添加洗衣粉,再有做馒头添加滑石粉。还有油反复使用的问题,也有地沟油的问题,用地沟油做餐饮。这些情况屡见不鲜,过去发生了很多,现在很多已经危害到儿童,这次的“三鹿奶粉事件”,原来的“阜阳奶粉”造成“大头娃娃”,都影响到后代。尤其是“三鹿奶粉”在国际上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对中国的形象、对中国今后的发展都造成了坏的影响,所以我觉得不要轻视这个问题。希望各级部门,特别是我们人大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王云龙委员说,我们说“民以食为天”,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这么一部涉及到人民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它更科学、更合理。“三鹿奶粉”事件正是在我们讨论这部法律的过程当中发生的,这更充分说明了制定这部法律的必要性。食品安全问题上,要从生产角度、加工角度、运输角度、销售角度各个环节把好关,切切实实保证食品安全,以预防为主,防止发生事故后进行处理,防止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损失。这次法律草案二审反又从八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我认为是好的。

黄镇东委员说,这次提交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八个方面加强了本草案的修改,我认为修改得比较好。委员长会议决定三审以后还要进一步审议,很好。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又引起了国内外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关注,提高审议层次,增加审议程序,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好处,我表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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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7
牟新生委员说,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几次修改,对文本本身没有具体意见了。食品安全事件不是现在才发生的,安徽那次奶粉事件,没有这次大,但是影响也坏。这次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正好两个奥运会在北京举办,赢得了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涉及婴幼儿的产品居然掺假、有毒,致使婴儿生病、住院,还有的死亡,这个事情确实太缺德了。我们中华民族本来在人类历史上,在整个国际上是很讲信誉,很讲文明的,结果现在搞成这个样子。尽管是少数人做的,少数企业做的,但是给我们的民族,给我们的共和国带来的影响太坏了。网上说什么话的都有,两个奥运会,好不容易争得了面子,这样一下子面子全没了,都是说怪话、发牢骚的。所以这件事情确实非常重大。这次的法律文本,经过几次会议审议修改以后,基本上成熟了,建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能够颁布,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张中伟委员说,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食品安全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三次修改,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查处“三鹿奶粉”事件,全社会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要“从田间到餐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标准化全程监管,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对于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的法律条文修改得比较好。

哈斯巴根委员说,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关系到我们13亿人的事,我们的食品大概是向几大洲很多国家出口,比如大白兔奶糖,新加坡就有进口,而且还查出了问题。全国人大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审议很慎重,这次已经是第三次审议了,从上一届就开始审议,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了1万多条意见,非常慎重。二审稿也是比较慎重的,经过了反复修改,现在二审稿比较成熟,也到出台的时候了。食品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这次三鹿奶粉出了问题。其实不光三鹿有问题,经过这么一查,包括液态奶、婴儿奶粉等,涉及面太大了。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不重视是不行的。我今天中午看了《今日关注》,从三鹿事件吸取教训,人大法律委员会从八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补充修改,我认为很好。这样一来,这部法律草案就更加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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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7
郑功成委员说,对食品安全法,大家都非常关注,我9月份到日本,上个礼拜到台湾,许多人见了我就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问中国食品安全的问题,怎么能够忍受得了,你们什么食品都有问题。所以,这不光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境外也很关注,甚至比我们关注度更高。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人口大国,在这个方面应该监管从严,管理好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有很多新的内容。

马豪辉(全国人大代表)说,这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稿和前两次修改稿相比,修改得很好,很多很好的意见都被采纳。举两个例子,一是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草案第57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可以实施免检”。二是法律责任,第83条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蔡素玉(全国人大代表)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很重要的。食品安全的问题不仅仅是消费者健康问题,也不仅是企业存亡的问题,若不加强管理,就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会影响到“中国制造”的形象。因此我建议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过了两审,大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已经有了很全面的涵盖,但由于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三鹿牌奶粉事故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出台更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和期盼,是全社会的热点。消费品作为食品消费的安全性,社会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广,把握和控制更难。所以,继续审议、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李学智(全国人大代表)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全国人民都盼望着《食品安全法》早日出台。现行草案也已经充分听取和采纳了有关方面的有益意见,很好。

欧广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全国人大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马上修改食品安全法,体现出全国人大的政治敏感性非常高,非常以人为本。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于国际形象的影响也很大。广东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受到了三鹿牌奶粉的影响,我国对外出口的损失非常大。我分管农业十年了,为什么总是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首先,我们整个管理体系不健全,多头管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这种管理体系,不出问题是不正常的,出问题才是正常,这是体制决定的。现在食品生产的企业唯利是图,为了追求利润,敢于冒风险。现在市场经济大多数企业还是依法经营的,照章纳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择手段。对于这些少数企业,如果不依法规范行为,对它的违法不给予狠狠的打击,它就会熟视无睹。所以这两个环节是很重要的,一个是生产者,一个是整个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全国人大把这个事情提到议事日程,并且修改食品安全法,我觉得非常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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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3
完善管理体制 加强监管力度——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郑功成委员说,第一,这部法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我完全赞成。因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必须要强化。我也赞成第5条所讲地方政府为主,地方政府、地方官员有责,对在自己管辖范围里的人民要承担责任。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反应很迟钝,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因此,不管是纵向的管理,还是横向的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人民而言都应该是第一责任人,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我赞成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在强化责任的同时一定要搞好行政问责制。今年很多官员因安全问题而下台了,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是一个进步。但是到底哪些人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也有一些议论,因此,我建议在第5条第2款一段后面加上“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把行政问责制加入到条文中,使问责制建立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要保证权责的吻合或者权责的结合,法律中应该把这个原则体现出来。第二,强化政府的责任是当然的,但我总在想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能不能包办。这部法律草案从头到尾都是讲政府的责任,为什么我们食品中有这么多的问题发生?食品行业的行规在哪里?旧中国每行都会有行规,每个行业都守行规,行规约束着进入这个行业的所有人,违规者不是被政府处罚,而是被行规清除。现在也都有行业协会,但协会行政化了,到底起什么作用?强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因为只有行业内自己最清楚,消费者好像不清楚,内行盯着内行,行业自律是市场竞争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机制,什么是公平竞争?就是大家都守法、守规,你盯着我,我盯着你,只有把质量搞上去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像现在这样,我知道你的产品有问题,我的产品也可以有问题,这是不对的。因此,第7条写得太简单,我建议做一些改动。应增加一些内容,包括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的标准,包括抽查、检验食品,都应该有法定的职责。行业协会应该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整个行业的诚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强化是必要的,但是政府确实不是万能的,一定要意识到它不是万能的,这么管是管不过来的。政府的责任重在制定行业食品安全的标准,然后对违规、违法者进行处罚,对事故发生后进行紧急处理,最好是利用行业的自律来发挥作用。

任茂东委员说,本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老百姓想得到的是建立一个职权明晰、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和权责合理的一个监督体制。我的具体建议是:在维持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无缝链接”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监管环节中不应当存在有漏洞的地方,该监督的地方,必须到位。三鹿奶粉事件很大的一个问题,不是执法部门缺乏监督权力,而是履行监督职权不到位的问题,就是有关部门对奶站监督不力。政府在监督管理中必须保证无缝监督与管理。

(1)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4575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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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4
宋法棠委员说,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二审已经比较成熟,但是难点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最大的难点是管理体制问题,从开始起草这部法就有争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体制,国外很多国家是这样的体制。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的情况,统一由哪个部门管很难,所以就是分段管理,现在是五个部门管理。草案采取的是这种管理体制,这个管理体制是去年国务院规定的文件。后来国务院又成立了一个“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十一届人代会以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许多领导小组的时候又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撤销了,把食品安全的统一协调职能交给卫生部了,就是现在草案的这种管理体制。“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以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在草案上的这种管理体制,无法防止再出现“三鹿奶粉事件”,因为“三鹿奶粉事件”问题出在奶站,奶站是属于农业管?还是属于质监部门管?现在奶站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属于奶制品生产企业的,这种奶站属于质检部门管。还有大量的社会上建起来的奶站,负责给奶制品生产企业供奶,这种奶站不属于质检部门。草案第8章监督管理,只讲了质检、工商、药监应该怎么办,没有讲农业部门怎么监督管理。这个管理体制还是解决不了再出现“三鹿奶粉事件”的问题。所以我的第一个意见是,应该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这个体制怎么建,认识不一致。我估计,“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以后,这个问题可能好协调一点。所以,我的意见,这部法要写得原则一点,由法规定监管体制的原则,具体的管理办法交给政府,交给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时候最难的,一个是监管体制,一个是小作坊、小企业怎么管。现在小作坊、小企业如何管放给省市研究去了,整个监管体制也只规定大原则,具体的管理办法交给政府。提几点具体的修改意见。第4条、第5条合并,只讲两款,第1款“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权责明确、管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这样规定有两个好处,第一,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食品药品的管理体制问题;第二,管理体制上如果发现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调整,如果法规定的很具体,需要调整时就要修法,这就不是三年、五年的事情了。第8章监督管理,根据总则的修改,再重新审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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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委员说,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二次审议,现在看来和以前相比有比较大的变化。增加了一些制度设计,理顺了一些责任关系,这些都应充分肯定。那么,我们在观念上能不能再提升一步?大家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到哪一种程度呢?我认为应当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把“人人享有安全的食品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对待。当观念上升到这个高度的时候,这部法的制度设计就要进行一些调整。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是谁?今天有人提出了第一责任人的概念,像生产者、销售者都可能是侵害者,这种侵害叫做直接侵害。还有第二类侵害,叫间接侵害。间接侵害的意思就是谁未履行防止侵害的义务。现在大家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在防止侵害的问题上,政府应该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所以这部法尽管加大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力度,但是处罚力度以及追究责任的力度,仍然没有体现出来。大家已经注意到了第91条,要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这个“未”指的是没有,二是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出现一次两次都不够,三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不在其列,这三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才可以承担本法所规定的责任。现实中这三种情况同时出现的情况,我认为可能是比较少的。所以这个条款的设计实际上很难让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到最后即是不承担责任。因此这个条款应当修改。我赞同白克明书记今天对我国行政体制的分析,现在的公共权力分割,导致地方政府最后很难履行职责。从这部法中出现的公共权力的分布来看,纵向的公共权力有五项,再加上横向的一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有六大公共权力在管一个食品安全。这么多的条块分割,尤其是条条权力,实行了纵向化的行使以后,地方人民政府很难协调这些只向上负责的权力。这种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地对纵向权力进行有效的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更难协调各方,这种“无权有责”体制可能会导致本法的立法目的难以达到。尽管本法第5条对食品安全增加了全过程监督这样的设计,这个设计是非常有意义的。而这个设计的权力主要是给地方政府的,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无权去领导监督、管理其他纵向权力,最终必然会出现权力脱节的现象。所以从设计上来看,如何加快我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多考虑一些这个法以外的问题。综上有三点意见:第一,要把享有安全的食品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来对待,第二是在制度设计上加大公共权力的责任并能问责,第三是在让公共权力承担责任的时候,要有一个科学配置权力界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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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5
林强委员说,第5条第3款,“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在字面上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是采用垂直管理,这条规定等于要让这些有关部门接受双重的领导和指挥。从目前的情况看,市县政府很难做好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建议明确规定如何理顺、如何统一的体制。要贯彻好食品安全法,管理的体制、监管的体制非常重要,如果是一个泛泛的体制、松散的体制、不协调的体制,是难以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是在基层,像县一级,协调好由省管的工商、质检等这样的一些部门,难度的确很大,有的时候产生相左的、不一致的意见,怎么处理?怎么协调?建议这一条再加以推敲,考虑如何建立一个很好的、理顺的、统一的管理体制。

郭凤莲委员说,提两点建议:1、建议增加食品、药品企业自身的监管职责内容,明确企业设立监管机构,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明确分工专职专管,至少由一名副总经理专门负责,这样设定,不仅可以直接保护本企业的产品品牌和信誉,更可以协助政府以及为职能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把握第一手资料,便于及时整改。2、如何落实源头治理、全程监管工作,建议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细则。比如定期检查等工作目标责任制,这样做,贯彻食品安全法才不会落空,能真正把法律落到实处。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往往是抓中间丢两头,中间是指生产,哪两头?一个是研制配方,再就是原料供给,如何跟踪监督检查、监控很必要,这就是如何解决源头问题,草案应当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内容。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现在实际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部门比较多,多头检查,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监管部门内耗严重、相互推诿等问题。这次三审稿中,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都明确了,但是其职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比如执法检查的时候由哪个部门牵头。现在一些部门,比如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从国务院一直到省、地、县都以地方为主的,但是质检、工商管理、药品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垂直管理,所以当地地方政府协调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总之,我建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从国务院到省、地、县,都应由卫生部门牵头,这一点应当明确起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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