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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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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5:00
《食品安全法》诞生 “卫生”改“安全” 两字重千钧  
2009年03月01日 07:59: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
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

    自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跨越了3个年头,历经十届、十一届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回顾这部与每一位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诞生的过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普通民众,蕴蓄着怎样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凝聚着多少殷切的期盼与智慧。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0920884.ht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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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发表于 2009-3-1 15:00
食品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一定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我们还能吃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事件的每一环节都集中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制度的突出问题:监管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非法使用添加剂、事故处置不及时等。

    2008年10月24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强化法律责任等8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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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发表于 2009-3-1 15:01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带来监管体制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据李援介绍,原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只是想修订《食品卫生法》,后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各管一摊儿,这种“五龙治水”存在诸多弊端: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剖析道,“这种体制导致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旨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是深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事后抽检。”李援主任说。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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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5:02
公众踊跃提出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与每位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为使这部法律的审议更加贴近百姓、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广大民众反响热烈,很多人通过信件、网络、报纸积极进言献策。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也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黄薇说,很多公众建议十分有见地,意见多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立法机关对公众的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和研究。令人感动的是,有些人从监管部门的表述等细节入手提出了具体建议。

    黄薇处长对此深有感慨:“在一审稿的时候,草案关于监管部门的表述用了泛指性的标准。比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但是到底指的哪一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需要明确,否则法律出台后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决定和方案,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把泛指性表述去掉,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然而价格不菲、打着纤体瘦身、清毒美颜、保肝护肾种种名目的保健品,其功效如何,安全性能怎样,谁来管?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关注。

    审议中,卓新平委员说:“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药用效果,但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老百姓反响强烈,食品安全法应加以强调。”

    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吸纳。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个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每天应该战战兢兢地关注食品安全。”李援说。(崔丽)
(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09208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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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8:11
你们在去看哈34条呀 还是和卫生法一样的 《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晕 ,怎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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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9:21
原帖由 静待花儿开 于 2009-3-1 18:11 发表
你们在去看哈34条呀 还是和卫生法一样的 《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 ...


确实是呀!怎么回事?我们之前的抗争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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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00:06
张世诚谈食品安全法
[主持人]:我们要想《食品安全法》起到刚刚您说的预期的作用,还需要哪些配套,就是还有哪些措施能够使它更完善?  [12:19]

[张世诚]: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而且计划要和《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把《食品安全法》当中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一些具体规范具体落实,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工作。《食品安全法》计划今年6月1号开始实施,《条例》也打算同步实施。所以,我觉得从整个制度层面的建设上来说,我感觉,已经有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开端了。国务院有行政法规了,各个部门抓紧制定相配套的规范,部委的规章、一些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的文件,都也在进行。可以说紧锣密鼓地在做,甚至天天在加班。这样的话,就使《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当然也还有一个前提,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毕竟是法,大家都说我们国家20多年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有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形成了,老百姓意见比较大的是执法,觉得执法还有问题。所以,也就有赖于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各尽其责、不懈怠、勤政、廉政,把这部法执行好。企业有社会责任感,要有良心,不要老看见那点钱,现在都说不差钱了,要有社会良知。仅仅靠法律,法是必须要有的,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还要靠一些社会的道德规范。作为企业、作为地方政府、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要有这个意识。  [12:20]

[主持人]:按照您的总结来看,6月1号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可能我们在法律法规上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旧需要企业、包括人的道德规范去约束我们,才能够真正使食品安全让百姓放心。  [12:20]

[张世诚]:希望我们《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各个方面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把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12:20]

[主持人]:谢谢张主任今天来到我们的“人民议事厅”和大家一起解读《食品安全法》。也希望网友有什么问题积极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把这些问题反馈给张主任给我们做一个详尽的解答http://live.people.com.cn/note.php?id=718090227090724_ctdzb_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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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发表于 2009-3-2 09:13

深深地失望

看样子,实施细则也会歧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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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07:50

新一轮的歧视,新一轮的耻辱

可能是不好的讯息,这种说法以后更容易被误读,甚至是误导,带来新一轮的更严重的歧视.
最坏的可能是:人家领导认为,没有必要强调,病原携带者.病毒性肝炎一般情况包括携带和患者,统统歧视.至于消化道传染,没有人会在意,也不知道哪里的权威文件能够解释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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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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