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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重庆市卫生局已转发两部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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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已转发两部委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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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0:25
2007年前我在【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给重庆市劳动局写了几次邮件,都没有回复,
前几天我给卫生局写了一封邮件,十天就有了回复,看来重庆市卫生局的效率比劳动局高多了,希望卫生局能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维护。
我在卫生局网站没有搜索到《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渝卫医〔2008〕20号)这个文件。

标题:

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

邮件字号:

渝卫信箱[2008]104

回复单位:

市卫生局

呈批件内容:

尊敬的重庆市卫生局领导:
   您们好,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国家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希望我市能够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请卫生局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应付政府的监督,而在背后为了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这种乙肝携带者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很多高学历人才失业,无法为重庆大建设作出努力,严重挫伤了为重庆做贡献的热情。
   目前重庆的大建设正蓬勃发展,希望重庆在法制的建设上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 广州、上海、宁波、苏州、杭州等市卫生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盼望我市相关文件能早日制订并下发,在此表示感谢。
============
附:
1、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http://w1.mohrss.gov.cn/gb/zxwj/2007-05/30/content_179851.htm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7-11/07/content_208512.htm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4月2日)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2008年2月25日)
http://www.nbws.gov.cn/zwxx_view.aspx?CategoryId=11&ContentId=3752
5、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na/page/pageViewer.jsp?pageid=WP20060018&contid=WBCI-2008000005
6、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2008年1月13日)
http://www.smhb.gov.cn/node2/xxgk/gkml/ywl/yzgl/userobject7ai1534.html
7、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
http://www.hzws.gov.cn/site/znss/show.asp?docid=5809

办理结果:

**同志:

    你二00八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电子信件收悉。


    你信中提到劳动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我局一直未收到此件,二月份从网上查到此文件并与市劳动局进行了沟通(市劳动局交由其就业局阅处),为了及时贯彻两部规定,我局于二00八年四月二日印发《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渝卫医〔2008〕20号)文仵,并巳下发全市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我局文件明确要求:一、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招、用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保存一年。二、切实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体检服务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体检质量和体检项目的督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回复时间:

2008-4-24 14:32:09

回复方式:

邮件发布



原文链接: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MailSearch.aspx
查看需要输入邮件查询码: 88972136216






另,刚才搜索到木舟战友2008.2.18的投诉结果: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08295&extra=&page=1

原帖由 木舟 于 2008-2-29 22:54 发表
关于《投诉重庆市卫生局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信件的回复
XX同志:你好!

你关于投诉“重庆市卫生局/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的信件收悉。你信中提到劳动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我处立即查阅了处室收文及局机关收文记录,均未查到此文件。因此,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可能均不了解文件精神,更谈不上规定的落实。

随后,我们在网上查询到了此文件,文号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我们便及时与市劳动局沟通,经多方联系最后了解到劳动局收到了此文件,交由其就业局阅处,目前尚未提出贯彻意见。为了及时贯彻两部规定,我局积极与就业局协商,决定首先转发国家的文件,让用工企业和医疗机构知晓国家规定,明确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其职责,对医疗机构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实施国家规定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维护。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我爱刘德华 于 2008-4-24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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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1:00
为了及时贯彻两部规定,我局于二00八年四月二日印发《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渝卫医〔2008〕20号)文,并下发全市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这么明显的错别字,真怀疑他们的工作态度。

并且回复内容和这个回复一模一样,错别字也一样,工作内容就是复制粘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1607



不管怎么样,能转发两部委的意见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值得表扬!希望重庆市卫生局能向自己说的那样去做:“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其职责,对医疗机构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实施国家规定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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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3:43
楼主辛苦了。我前些天给市长信箱也发了类似邮件,还未见回复。谢谢你给大家带来的好消息。同时,大家也要相信,只要努力维权终究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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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3:53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 ... ?intReleaseID=87522
  您的位置:  中国·重庆: > 互动交流 > 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标题: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与体检的问题
邮件字号: 渝劳社信箱[2008]372
发布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批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中被很多单位拒绝了,他很痛苦,为了帮助他,我特意向你们寻求帮助。
近来在网上看到,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规定,在招工体检中为了保障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禁查乙肝三系,但目前的状况是仍然有很多医院体检套餐中还是要查乙肝标志物,他们就业仍然存在问题,请领导能重视这个问题。希望能和卫生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以督促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同时需加大宣传,科普乙肝知识,尽早让他们实现公平就业,为建设美丽重庆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说用人单位要查,医院可以有理由拒绝不查,可以跟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和病毒携带者一起正常工作 吃饭是不会感染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希望劳动部门的领导 卫生部门的领导以及医院能真正的为他们这个群体想想,想想他们的处境(不能工作,怎么生存)!!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完这封邮件!希望能给他们一个光明的前景。我代表在重庆的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朋友说声谢谢!(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很大的比例)
办理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王女士:
你好!你的邮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为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以上法律法规为促进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和消除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果你的朋友再遇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对你实施就业歧视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及时予以核实和处理,维护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最后,祝你的朋友早日找到满意的工作!
联系人:石屹 联系电话:67515502
发布时间: 2008-05-05 09:59:20
我要写信         办结邮件查询          查看市长公开信箱信件 查看区县部门信件

[ 本帖最后由 zhongtie0011 于 2008-5-9 0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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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3:5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到了在网上公开信件处理结果,卫生局只能凭邮件查询码才查到,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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