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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这是重庆的回复,已经发文件了
楼主: tinahjd

这是重庆的回复,已经发文件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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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3:11
不管怎么样,重庆卫生局的这样回复,证明已经下文了,重庆你战友可以去医院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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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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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0:14
根本就没有执行。
体检表没有查2.5的项目,
单独开票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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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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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7:37
发市长信箱和劳动局吧,重庆要出地方的就也管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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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55

重庆的朋友,请您帮我一把!

我五月份初要去重庆培训,但是我们公司的往年的体检在5月底。
然而重庆我一个熟人都没有(我在深圳),希望重庆的朋友能够帮我一下.
我们公司这个抓的很严,要是不找人帮忙的话,肯定会被解雇。希望好心的您,
介绍一下您的好友,帮我度过难关。
谢谢大家的帮助!同时也祝大家能早日脱离歧视,拥有美好的工作!
我的qq 28223150 ,请加我qq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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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4:05

回复 15# 的帖子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 ... ?intReleaseID=87522

  您的位置:  中国·重庆: > 互动交流 > 政府系统公开信箱   

标题: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与体检的问题
邮件字号: 渝劳社信箱[2008]372
发布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呈批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中被很多单位拒绝了,他很痛苦,为了帮助他,我特意向你们寻求帮助。
近来在网上看到,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规定,在招工体检中为了保障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禁查乙肝三系,但目前的状况是仍然有很多医院体检套餐中还是要查乙肝标志物,他们就业仍然存在问题,请领导能重视这个问题。希望能和卫生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以督促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同时需加大宣传,科普乙肝知识,尽早让他们实现公平就业,为建设美丽重庆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说用人单位要查,医院可以有理由拒绝不查,可以跟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和病毒携带者一起正常工作 吃饭是不会感染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希望劳动部门的领导 卫生部门的领导以及医院能真正的为他们这个群体想想,想想他们的处境(不能工作,怎么生存)!!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完这封邮件!希望能给他们一个光明的前景。我代表在重庆的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朋友说声谢谢!(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很大的比例)
办理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王女士:
你好!你的邮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为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以上法律法规为促进乙肝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和消除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果你的朋友再遇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对你实施就业歧视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及时予以核实和处理,维护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最后,祝你的朋友早日找到满意的工作!
联系人:石屹 联系电话:67515502
发布时间: 2008-05-05 0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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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7:57
有这样的文件总比没有的好。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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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8:21
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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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08:45
重庆的战友,如果实施很差就要投诉,一定要动用我们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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