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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征求致李亚鹏和王菲的公开信,引发更大的公众效应! ...
楼主: 小张Ⅱ

征求致李亚鹏和王菲的公开信,引发更大的公众效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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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0:39
乙肝携带者入职受阻 诉医院侵犯隐私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 贾鹏  编辑:任柳萌

 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随即将结果送到用人单位,并称当事人携带病毒有传染性。邹女士被拒绝录用后,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法院已立案。昨日医院方表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单,不便回复。

  入职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去年8月11日,邹女士到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

  邹女士说,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导致自己被拒绝录用。事后,邹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

  隐私被泄露 应聘者告医院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称,由于经过地坛医院权威专家检查,认定邹女士携带的乙肝病毒没有传染性,因此伊美尔医院的体检报告有误导性;同时,医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造成当事人入职受阻,被录用后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隐私权。

  律师称,按照规定如果肝功能正常,病毒只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渠道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相关法规也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报告错误在前,侵犯隐私在后。”

  昨日,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法务部员工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单,因此不便对此事做出回复。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


-------------------------------------------------------------
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2008-03-01 05:31: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本报讯(实习生王桂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13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

  最终邹扬顺利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邹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笔者就此联系了伊美尔幸福医院,院方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08-4-26 11:01 编辑 ]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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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04
医院因将乙肝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而吃官司,首例医院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权诉讼案正式立案

[北京益仁平中心义务提供新闻线索,欢迎采访引用]

2007年2月28日

作者:wqjizhe   来源:中国维权记者观察网www.wqjizhe.com  

由于医院在未经体检者本人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给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一纸诉状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2007年2月27日下午,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体检机构违规操作 乙肝携带者隐私遭泄漏

7个月前,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位于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的伊美尔幸福医院(属于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进行入职体检。邹扬在两次体检(后一次为复检)后,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在未经邹扬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邹扬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随后邹扬为了能够顺利留任该单位,开始了过程艰辛的复检之旅。

邹扬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重新进行了入职体检,后又到西苑医院进行了乙肝病毒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后邹扬专程到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请求专家的帮助。该中心张卫博士看过邹扬的详细体检报告后,认为她的情况属于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后邹扬找到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去年9月13日,蔡皓东在仔细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为其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最终邹扬顺利留任该用人单位。


隐私被侵犯处境艰难  受害人依法维权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在未将体检结果预先通知她本人并且未经她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露。由于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又导致邹扬体检报告的信息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虽然经邹扬的努力最终留任,但给其本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单位有人知道其为乙肝携带者,邹扬本人也受到很大压力。为此,邹扬查询了相关医学资料和政策文件,并且咨询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邹扬发现,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的行为违背了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于是,邹扬委托了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庭。起诉书中这样写道:"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被告伊美尔幸福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体检机构不得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规定,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

邹扬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表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李方平律师介绍,在我国大部分单位在入职前需要做入职体检,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歧视行为。李律师呼吁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尽早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于入职体检进行规范,消除在劳动就业领域中的健康歧视。据悉,邹扬还同时向朝阳区卫生局举报了伊美尔幸福医院。

2008年2月27日,海淀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据知名反乙肝歧视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证实,此案将是全国首例因医院泄漏乙肝携带者因私而引发的维权诉讼案。

法律相继出台  实际执行情况堪忧

入职体检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话题,法律出台了很多,为什么执行起来这么困难?本案中涉及到的乙肝携带者隐私权问题,究其根源仍在入职体检项目中包含"乙肝五项",而入职体检查乙肝五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尽管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调查,目前北京市众多医院和体检机构的入职、用工体检中仍然把乙肝表面抗原甚至乙肝五项作为必检项目。(如:北京市体检中心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12日,广州市卫生局正式发出通知,禁止医疗机构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也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同时广州市卫生局要求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据了解,上海市有关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就业平等权的保护。

著名乙肝维权人士、"肝胆相照"网站版主陆军认为,此案将大大推动乙肝病毒携带群体的权益保护,并督促相关的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加强管理。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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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06
蔡晧东:给体检医院提个醒儿,别再暴露乙肝隐私

来源:蔡大夫网络与生活 http://doctorcai.net/Index.asp   作者: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    



今天,北京晚报第13版刊登记者张蕾和通讯员范芃的文章:入职体检查出乙肝病毒,医院通知单位,体检者状告医院。

因认为医院未事先通知也未经自己同意便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单位,被诊断为携带乙肝病毒的王女士(化名)将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告上法院,她请求法院确认医院侵权,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王女士在诉状中称,2007年8月6日,她到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体检。8月14日,她被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复检。次日,她再次到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五项。随后,伊美尔幸福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和“主检结论”,并在未经她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她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王女士称,由于体检报告中显示的检验结果为“一、五项阳性”,主检医师还下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致使单位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她的部门主管领导商量是否录用她,直接导致她隐私的泄露,使她的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后经她再次体检HBV 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并找地坛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才得以留任。

看到这条新闻,非常高兴。

第一,那位“地坛医院专家”就是我,是我又帮助了一位乙肝得到了这份工作;

第二,乙肝朋友越来越勇敢了,越来越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了,只有这样,“周一超”那样的悲剧才可能避免(参看:http://doctorcai.net/ShowNews.asp?NewsID=1595);

第三,单位越来越开明了,有了我的证明单位就同意上班,我帮助乙肝也越来越容易了(参看:http://doctorcai.net/ShowNews.asp?NewsID=1596);

第四,体检医院也得留点儿神了,别再和一些单位串通在一起歧视乙肝了,乙肝应该和其他人一样有平等上学、就业的权利;

第五,社会越来越尊重个人隐私了,给体检医院提个醒儿吧,别再拿暴露别人的隐私不当回事了。

如果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还会坚决地站在乙肝一边,帮助乙肝告医院!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08-4-26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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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08
李亚鹏、王菲是乙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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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42
医疗单位应该保护乙肝患者的隐私   

刘士敬  2008-03-04

医疗单位应该保护乙肝患者的隐私

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 日刊登了题为“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的消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13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用人单位最终让邹扬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一纸诉状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如果乙肝患者经过化验检查证实肝功能正常,这种情况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携带者携带的病毒只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渠道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相关法规也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

按照正常的程序,医院或医疗单位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乙肝病例应该填写“传染病报告表”,将详细情况上报本地区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总结每月传染病总体情况,上报国家疾控中心,之后通过国家卫生部向全社会发布月度传染病情况。医疗单位没有权利和义务向患者单位通报患者情况,如果患者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消息,向医疗单位咨询时,医疗单位应该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该治疗的及时治疗,不该治疗的不要治疗。医院发现新的乙肝病例,应该将实际情况告诉患者本人,并指导其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诊疗,并将正确的处理社会问题的办法告诉患者,从心理和身体两方面给与患者正确的指导。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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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54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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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1:59
金戈铁马 发表于 2008-4-22 08:11

"嫣然天使基金"唯一指定医院泄漏战友隐私被起诉

2008年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相关报道见2楼)。

伊美尔医院,是一家连锁医院集团,是李亚鹏王菲"嫣然天使基金"唯一指定医院(相关报道见3楼)。"嫣然天使基金"作为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与这样缺乏基本社会道德和悍然违反国家法律的医院合作,实在是令人遗憾。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99&extra=page%3D1&page=1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08-4-26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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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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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1:28
大家加油!!!期望王菲夫妇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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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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