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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从京津版转的贴]北京市长信箱,投诉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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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津版转的贴]北京市长信箱,投诉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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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0:24
北京市长信箱,投诉回复!
(我希望北京战友或者其他省市战友都照着习惯发一下,我没有留联系方式所以接不到结果,希望大家都发一下,按照我的改一下就可以!也可以发到本市的市长信箱,挺管用的)  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这是发信:照抄一味战友的,我相信他不会介意的!
    去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今年1月1日新实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近一年之久了,北京市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北京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而用人单位也不按照《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

请问北京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意见》和《就业促进法》了吗?出台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和法规,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但愿北京成为继深圳、广州、苏州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为北京进百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希望北京政府纠正劳动局和卫生局的行政无作为并希望北京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分别能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谢谢!
回复:
由于您没提供真实的住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但我们已经把投诉转到北京卫生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处理,北京卫生局和劳动局表示将在近期出台整理并出台相关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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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0:31
现在很多战友在写,希望各位在提交的时候做更改,使用一些自己的语言。

如果都是一个版本,工作人员处理起来也就比较厌烦。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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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21:35
投诉投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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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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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0:51
北京卫生局和劳动局表示将在近期出台整理并出台相关规定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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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4:07
都使用一个版本的话还不如不发   人家会觉得是同一个人换个ID而已, 不要犯这样低级错误啊
如果你是工作人员  看到相同的内容反复提交 你反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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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8:56
天子脚下太不象话了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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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9:39
维权路漫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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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01:53
北京的比福州的强多了
福州政府直接回复就是:
您好,由于你没有指定具体案件,我们无法受理
简直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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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7:43
最近的情况呢   体检机构和医院简直都是一群嗜利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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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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