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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我想告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不行。
楼主: 黑夜苍穹

我想告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不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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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23:54
收集足够的证据,告吧,
又不是旧社会的,就算是国务院有错误,也要试着告一告的,

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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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7:12
如果你报的职位是属于司、检、法部门的话,法院一定我受理,因为大三而拒绝你,这是合法的。
但如果你报考的职位只是一般的公务员,与司检法无关,这就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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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7:20
就是要告政府!
等到能在法院打败政府的时候我们才能结束被歧视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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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7:31
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话,支持楼主打这个官司。
努力下去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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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19:32
是啊,还是自己先检查自己肝功是否正常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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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20:54
恩,不合理的事情就应该让它们改正过来。如果现在的法律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就把这种歧视性的法律统统推翻。
欢迎加入广西战友群:80231690  请注明H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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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0:10

回复 19# 的帖子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貌似没看见:"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人民警察体检标准{199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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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15:24
感觉那个 刘德华2007  简直就是在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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