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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征聚给HR科普的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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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聚给HR科普的手机短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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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2:23
征聚给HR科普的手机短信,请战友发挥集体的力量集思广议,对HR进行手机短信科普:言简意骇,能发挥科普知识和法律的最大功效,又能让HR所接受。谢谢各位战友,请直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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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
发表于 2008-4-21 22:29
下列情况违法:
因乙肝携带的原因拒录;因乙肝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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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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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3
发表于 2008-4-21 22:31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可以正常就业和生活。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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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4
发表于 2008-4-21 22:31
请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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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5
发表于 2008-4-21 22:35
请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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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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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2:35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摘自《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8年03月07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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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2:35
同一片蓝天下,手牵手共生存!
努力下去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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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22:42
你们好有才啊

那个写得多有奖励,充金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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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2:16
怎么沉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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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2:20
F)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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