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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昆山卫生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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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卫生局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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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9:20
信访事项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信访时间 2008-04-13
信访人姓名 **
信访内容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7年05月18日就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具体文件内容如(劳动部官方网站): http://trs.molss.gov.cn/was40/de ... amp;channelid=40543。 在2007年11月05日,劳动部又颁布了《28号令》,具体内容如(劳动部官方网站):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7-11/07/content_208512.htm 其中明确又鲜明地指出“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同时规定了处罚条例。用人单位若违反该法规,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具体条例如: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当前却还是有很多企事业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包含两对半等标志物的检查,希望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好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真正规范医疗机构的招工体检套餐,规范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标准,从而促进就业公平!谢谢! 致礼!  
受理单位 卫生局[2008-04-13]
回复时间 2008-04-16
回复意见 关于**同志的网上信访答复 尊敬的**同志:您好! 您于2008年4月13日通过网上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收悉,首先感谢您提出的建议。鉴于目前招工体检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乙肝歧视的行为,我局2006年、2007年专门发文对招工体检进行严格规范,并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切实规范招工体检工作。每年我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开展了健康知识宣教活动,编印了大量健康知识手册、乙肝防治知识折页,并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重大卫生日开展街头咨询活动、健教展板、专题讲座以及昆山健康在线专家咨询活动等多种手段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对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管理需要系统内的监管与系统外的监督相结合。如果您发现医疗卫生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对该单位予以实名举报。得到举报信息,我局将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若情况属实,我局将予以查处。(咨询或举报电话:57369207)关于企事业单位其他招工用人事项则属于劳动保障局管理。在此对您表示再次感谢! 昆山市卫生局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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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2:57
这种答复又有什么用呢?我去过几家公司,要体检了,我直接问人事,查不查两对半?回答是肯定的,搬出政策来,人家说我还没跟你确定劳动关系,所以我们有权知道你是否是**,碰到这种情况我总是直接撤退,去了也没用,还不是“真相大白”!问题是你不用去医院,就知道自己通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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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3:01
无法理解,小三,肝功能正常,在苏北能正常工作,而且干到管理中层,到了昆山就不行,哪怕是做个普通的文员,人家对你说:“回去治疗,好了我们随时欢迎你的加盟!”晕,这又不是感冒,又不是考证,不是我们能力能解决的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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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3:10
先从医院抓起,强制医院取消乙肝套餐,因为对医院来说,虽然只损失了体乙肝体检项的收入,但起码落个好名声,医院只是第三方而已! 打劳动保障局举报用人单位有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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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7:28
我也在昆山,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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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8:44
楼主拿着 劳动部的文件 去叫 卫生局维护就业权利

是在张冠李戴,连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都没有

建议你看下ID 人权至上  的 文章,看清楚了再去投诉


不要再弄出这么低级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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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04
对,拿着证据去找他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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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05
我还以为他会回复,我不要脸我不能,
原来就是忽悠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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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51

一切只上为了钱

昆山市卫生局也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里面,说什么政策没用的,也是为了钱啦。
忽悠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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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9:53
楼上变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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