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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4-15 20:43
两个主管部门都是比较及时的回复了,不过和大家一直讨论的一下,政府下发的规定还是有很多文字漏洞,而且规定的执行比较关键.
卫生厅的投诉:|
详细信息 |
姓 名: XX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EMAIL : XX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性 别: X
证件号码: 年 龄: 0
标 题: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禁止乙肝检查,消除歧视
内 容: 各地方卫生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相应制定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杭州市卫生局已于3月31日下发《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此外,要求医务人员在平时的体检工作中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是杭州市卫生局直属的医疗机构毕竟有效,杭州有很多省级医院并非受到杭州市卫生局的文件约束,比如浙江省中医院,浙一,浙二这类省级医院.不知道浙江省卫生厅什么时候采取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制定相关的规定,严格规范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
附 件: 愿意公开: 愿意
提交时间: 2008-04-13 11:41:46 办件编号: WST2008041300296
办件分类: 无 提交对象:
| 处理情况 |
处理过程: {tpl_handlelog}
答复内容: 你好!经过充分论证,我厅于3月28日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注意保护公民隐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利,保护公民隐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各类承担招、用工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答复单位: 办公室 答 复 人 : 练季红
答复时间: 2008-04-14 10:52:12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杭州市卫生局
姓名 | 主题 | 内容 | 回复内容 | XX | 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乙肝检查 | 请问杭州是卫生局针对乙肝歧视,以及两部委的意见的措施,计划在什么时间开始?附上海市卫生局的文件.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已经发了文件,杭州什么时候行动 | 您好: 我局已于3月31日下发《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此外,要求医务人员在平时的体检工作中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杭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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