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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广州劳动局的事业单位招聘明确表示携带者不予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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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局的事业单位招聘明确表示携带者不予聘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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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17
严重抗议:广州劳动局的事业单位招聘明确表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俗称“大三阳”)和慢性活动性肝炎者不予聘用。

郁闷!!!!!!

http://www.gzpi.gov.cn/zpqk/sydw/200804/t20080415_713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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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21
连维护我们权益的政府机关都不要我们,我们的权益谁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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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2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技工学校2008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08-04-15


    根据市人事局《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局属技工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均可报考。非广东生源(户籍)报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且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广东生源(户籍)非广州市户籍报考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且具有相应学位;广州市户籍报考者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非广州市户籍报考者须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招聘对象分为“社会人员”、“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三种。“社会人员”是指通过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并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往届毕业生”是指2007年以前普通高等院校已经毕业的毕业生(含已就业和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08年暑期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07年以前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报考人员,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身体健康,年龄18至40周岁(1968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年龄以4月30日划线计算。

    (四)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办法

    (一)招聘职位查询:

    招聘职位请查阅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www.gzexam.com.cn)和各技工学校校园网。

    (二)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

    报考者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或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www.gzexam.com.cn),按网上提示的办法进行报名。报名录入的信息经计算机初审符合要求的,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参加笔试。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8年4月16日4月20日。准考证打印时间:2008年4月23日至4月26日。

    (四)报名要求:

    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聘条件的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职位名称”标有★号的开考人数不限,其余报考每个招聘岗位的人数达不到3人的,不予开考。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试讲,实操)。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是《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学基础理论及其运用知识。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能力,以及分析、归纳、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水平。

    2、笔试时间:2008年4月26日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笔试成绩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国广州人事网和广州考试信息网查询。

    (二)面试

    1、面试对象面试前需进行报考资格复审。2008年应届毕业生须复查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有关证明;其他人员须复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学历证书及省学历鉴定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学位证及有关证明。本市技工学校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面试对象所复查的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人数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5比例确定。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面试对象参加面试。

    3、面试时间:2008年5月15—25日。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4、面试地点: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5、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五、体检和考察

    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指定医院是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俗称“大三阳”)和慢性活动性肝炎者不予聘用。[/color]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考生,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可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选择下一名考生参加体检。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可在考试总成绩且体检合格考生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

    六、聘用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国广州人事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  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本公告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86253314

    广州市冶金高级技工学校:86082354

    广州市轻工高级技工学校:84420044-213

    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81985972、31780904

    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87431430

    广州市公用事业高级技工学







  附件:招聘岗位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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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38
广州市劳动局带头进行歧视,真实天大的笑话和讽刺!
找新闻媒体曝光下吧...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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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39
按最新《广东省教师体检标准》,大三阳是合格的!!!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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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6:45
擒贼先擒王,~今晚拿个C4把它给炸了~~真他妈的。
要死也要死在冲锋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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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7:42
真是讽刺。之前广州劳动局还在其网站上面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真他妈的世道!

粤劳社发[20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 七 年 六 月二十七 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 ○ ○ 七 年 五月十八 日

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view_zcfg.php?id=2397
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view_doc.php?id=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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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8:08
问下,投诉的时候要填个人资料的还有电话,大家都是怎么填的?填真实的还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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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8:14
http://www.gz.gov.cn/jsp/bxrx/index.jsp
以上是广州市政府网站,最好的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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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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