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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投诉深圳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
楼主: tangxitao

投诉深圳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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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28
人权不愧是老鸟啊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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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29

人权说的对,赶紧修改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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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33

我下午寄的挂号信,希望会有回复!

深圳卫生局,江局长:
您们好!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我们十分高兴看到深圳市卫生局能积极响应,于 2007年7月5日也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这表明深圳市卫生局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视。

2008年国家又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的公平就业权、劳动权、隐私权,其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深圳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中第二条:“二、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设计。” 仍旧隐晦的指出可以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

到目前为止,深圳地区乙肝歧视的事情仍不断发生,许多大医院及体检机构都要求体检者在体检表上签“同意检查乙肝”,否则不予办理健康证(如:观兰防疫站,坪山预防保健所);许多大医院及体检机构都在体检表和健康证上注明"未检查乙肝"等信息(如:石岩人民医院)。这样就直接给乙肝歧视创造了前提条件,使得很多乙肝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利仍被侵害,相当数量的人被剥夺劳动权力. 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如果没有医疗体检机构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只能是纸上空谈!

为了能使《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得到更切实的落实,我建议卫生局根据《意见》下发后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能再进一步的制订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各级医疗和体检机构的体检项目,以进一步做好卫生部门的工作,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出发,更进一步地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

有鉴于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体检表,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体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卫生局应督促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在体检表或健康证上泄露体检者是否已体检乙肝等信息。

三、除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对受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希望深圳市卫生局能够听取我们的建议,让乙肝携带者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此致
  敬礼!                                 

大家提一下意见,下步怎么写?我准备给深圳市长和广东卫生厅长各寄一封挂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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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29

真的不想打击战友们的积极性

你好。来邮收悉。
    你反映的就业歧视问题,我们已通过穗府邮〔2008〕1122 号转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有相关情况需要补充或查询具体办理结果,请你直接向其(电话:12333或网址: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反映或咨询。
    谢谢你的来邮。
                                                           广州市12345市长电子信箱    工作人员:8007
                                                                           2008年3月12日

都已经1个月了,还是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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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34

深圳同志们,团结起来

组织人员上门请愿吧,让全社会都知道有一群人为了他们应该得到的平等与自由在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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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37

缺乏了被歧视者

的参与和立法和实施的规定条例都无法保证他的真正实现。
消法出来后,是王海这位消费者推动了消法的真正实践。
深圳,一个年轻新兴的城市。
被歧视者们,让ZF让社会知道,我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们不是仅仅在网上交流。
让我们手持政府规定,与相关部门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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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2:19
关注。。。。。
战友们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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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2:46
顶啊!!!!!!!!关注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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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21:30
投诉有四天了
不过有关方面还是没有任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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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22:38

回复

关于“投诉观澜预防保健所违规操作导致乙肝歧视”问题的答复

宝安区卫生局: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文件精神,我所在给企业工人健康检查时对乙肝血清学指标的检测有征得参检工人在体检表上签名同意,且健康检查工人不论是否同意做乙肝血清学指标检测,我所都发健康检查证,此证记录内容包括参检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检查项目、异常项目及体检结论等内容。
由此可见,我所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违规操作导致乙肝歧视行为。
此复。


                          观澜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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