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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天津市的赶紧一起行动啊,市长回复我的邮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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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赶紧一起行动啊,市长回复我的邮件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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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7:09
市长,你好:
请允许我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在这里我要向你反映一个关系到很多劳动者就业的问题,希望你能为我们作主,保护我们的权力。
我是一名天津的学生,与07年7月份在北京的一所大学毕业,随即凭已经与单位签好的就业协议来到天津的一家单位报道(这家单位是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但是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直到现在这家在天津的单位还拒绝和我签订合同。当然不只我一个,还有很多和我一样的被歧视者。我知道他们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行列,所以他们这是违反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的,请市长为我们作主。
去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今年1月1日新实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近一年之久了,天津市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天津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而用人单位也不按照《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

请问天津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意见》和《就业促进法》了吗?出台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和法规,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但愿天津成为继深圳、广州、苏州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为天津进百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希望天津政府纠正劳动局和卫生局的行政无作为并希望天津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分别能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谢谢!
被反映单位或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天津分公司
附件:  
是否公开: 是
答复情况:
---------------------------------------------------------------李梦:
  您好!
  您给“市长信箱”发送的电子邮件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转交市
劳动局研究办理。
            天津市信访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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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7:11
上天津市政务网,点击市长信箱,在里面注册个号就可以给市长写信了。大家赶紧行动啊。
天津市政务网:http://www.tj.gov.cn/

[ 本帖最后由 小猛 于 2008-4-12 1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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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7:26
我已经投了,本来也签到了中海油,看到战友抱怨中海油体检严格,就没去.现在签到别的地方了.替你投一下,希望对你有作用,一般多久会有回复?
战友门也都投下,人多力量大,不要以为不是自己的事情就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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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7:34
回复得挺快的,我投了后第二天就回复了。
估计是秘书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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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02
估计秘书都轮不上
一般女秘书都“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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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30

投中。。。。。。。。

要维权,医院、公司一起告!
人要早睡早起,因为清晨的美丽无可代替。
要维权找陆军:“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维权志愿者qq:497457358和qq:3711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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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32
顶下  一起努力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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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12

小猛同学好天真

你好。来邮收悉。
    你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的意见,我们将作为社情民意报送有关部门。
    2008年年初,广州市局已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可见, 广州市政府一直重视维护此类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请你相信党和政府。
    最后,祝你身体健康,顺利就业。
                                                           广州市12345市长电子信箱    工作人员: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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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13
我早就投了.一直没有落实/
全是忽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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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21:14

200803110011

你好。来邮收悉。
    你反映的就业歧视问题,我们已通过穗府邮〔2008〕1122 号转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如有相关情况需要补充或查询具体办理结果,请你直接向其(电话:12333或网址: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反映或咨询。
    谢谢你的来邮。
                                                           广州市12345市长电子信箱    工作人员:8007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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