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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这是投诉模版,大家可以参考,不要自己再动脑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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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投诉模版,大家可以参考,不要自己再动脑子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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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8:00
厅长先生:
    您好: 根据2007年6月国家二部委的《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国家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广州,上海,苏州,杭州等市卫生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希望我市也能禁止入职检查乙肝标志物,以下提供苏州市卫生局关注禁止入职查乙肝发文网站,供参考,谢谢!!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希望能够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请吴市长请有关部门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应付政府的监督,而在背后为了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这种乙肝携带者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很多高学历人才失业,无法为合肥大建设作出努力,严重挫伤了为合肥做贡献的热情。目前合肥的大建设正蓬勃发展,希望合肥在法制的建设上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 盼望有关文件能早日下达,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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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0:43

大家行动起来啊

大家赶紧行动起来啊,只有靠我们自己的实际行动,才能改变现在的备受歧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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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1:32
顶下,各地战友直接复制投诉即可啊,网络投诉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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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1:53
千万不要直接复制,里面的地名一定要改,不要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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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00:29
各地可以根据各地的改一改就可以用上了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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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01:52
感谢,

这是我仿照你的模板往市卫生局公开信箱写的信:

尊敬的重庆市卫生局领导:
   您们好,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国家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希望我市能够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请卫生局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应付政府的监督,而在背后为了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这种乙肝携带者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很多高学历人才失业,无法为重庆大建设作出努力,严重挫伤了为重庆做贡献的热情。
   目前重庆的大建设正蓬勃发展,希望重庆在法制的建设上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 广州、上海、宁波、苏州、杭州等市卫生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盼望我市相关文件能早日制订并下发,在此表示感谢。

============
附:
1、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http://w1.mohrss.gov.cn/gb/zxwj/2007-05/30/content_179851.htm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7-11/07/content_208512.htm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4月2日)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2008年2月25日)
http://www.nbws.gov.cn/zwxx_view ... &ContentId=3752

5、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 ... tid=WBCI-2008000005

6、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2008年1月13日)
http://www.smhb.gov.cn/node2/xxg ... robject7ai1534.html

7、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
http://www.hzws.gov.cn/site/znss/show.asp?docid=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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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08:12
好,
维权新概念,行动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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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08:26
楼主的模板写得连段落都没有,看上去累人啊!给改了一下:

厅长先生您好,

    根据2007年6月国家二部委的《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2008年1月1日国家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广州,上海,苏州,杭州等市卫生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希望我市也能禁止入职检查乙肝标志物。

    以下提供苏州市卫生局关注禁止入职查乙肝发文网站,供参考,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希望能够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还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希望吴市长请有关部门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应付政府的监督,而在背后为了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因为这种乙肝携带者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乙肝携带者的权利,很多高学历人才失业,无法为合肥大建设作出努力,严重挫伤了为合肥做贡献的热情。

    目前合肥的大建设正蓬勃发展,希望合肥在法制的建设上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

    盼望有关文件能早日下达,在此表示感谢。
从来没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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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要维权,医院、公司一起告!
人要早睡早起,因为清晨的美丽无可代替。
要维权找陆军:“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维权志愿者qq:497457358和qq:3711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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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1:05

这是我写的邮件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医院和体检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片面夸大乙肝的危害,极力劝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严重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和隐私权,造成大量乙肝歧视和诉讼案例,明显与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相违背。
经确认,目前**省境内的医疗和体检机构在招用工体检中仍然强差乙肝标志物,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2007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8年1月1日,国家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和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上海、广州、苏州、杭州、宁波、深圳等省市卫生厅(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希望山东省也能禁止入职检查乙肝标志物,以下提供上海和苏州市卫生局关注禁止入职查乙肝发文网站,供参考,谢谢!!
上海http://www.smhb.gov.cn/node2/xxg ... robject7ai1534.html
苏州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希望相关机构能够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请有关部门能监督各医院和体检单位不能搞“特色体检”,以不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表应付政府的监督,却阳奉阴违,在背后为了经济利益,而继续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这种乙肝携带者歧视已经严重损害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很多高学历人才失业,无法为**省经济发展作出努力,严重挫伤了为**省做贡献的热情。
目前**省经济正蓬勃发展,希望在法制的建设上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盼望有关文件能早日下达,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省境内彻底消除乙肝歧视,为建设和谐**省做出贡献,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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