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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这是投诉模版,大家可以参考,不要自己再动脑子了 ...
楼主: syj123

这是投诉模版,大家可以参考,不要自己再动脑子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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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的战友真多啊,欣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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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1:30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效能低下
尊敬的领导:   
    近日,欣闻佛山市列入《2008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效率前十名城市,作为佛山市民,我感到十分自豪和骄傲!但是,就佛山市卫生局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却感到有些遗憾,如,国家卫生部、劳动部于去年5月份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该文件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乙肝检测,至今将近一年了,佛山市卫生局却没有贯彻执行【2007】16号文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导致不合理的乙肝检测泛滥,乙肝歧视屡见不鲜,如就前几个月而言,被省、中央媒体广泛报道的事件有“佛山普立华查乙肝事件”、“佛山国美乙肝歧视事件”、“佛山高明乙肝歧视事件”、“南海狮山查乙肝事件”等,其中,前两个事件被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作为反面教材作警示,以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事件的发生,其源头就是当地卫生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这关系到佛山政府的行政效能,关系到佛山政府的形象,希望佛山市卫生局向深圳、广州、苏州、宁波、上海等卫生局学习,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使佛山列入“效率前十名”城市,做到名副其实。谢谢!

                        佛山一市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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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1:30
好,各地一起行动起来,要抓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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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1:32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佛山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佛山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佛山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向广州市和深圳市卫生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这才不愧是广东第三大城市!  谢谢!

抄送:佛山市市长信箱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市行风热线栏目



                                                   市民:****
                                                   2008-01-17

附件一:
广州市卫生局近日发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广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二: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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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1:59
个人意见:
很多战友投诉卫生局无果,或被卫生局踢到劳动局,主要原因是投诉信写得不够精炼,没有指中卫生局的具体行政责任。
其实投诉内容不需要他啰嗦,如果写给卫生局的,我觉得没有必要列举《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这样就会给卫生局招借口推到劳动局,或者卫生局或劳动局会说,既然法律已经明确了,你遇到了歧视,就去起诉吧....;我觉得行政投诉运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不是《就业促进法》,而是卫生部、劳动部的《意见》([2007]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该文件的执行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这一条款就表明了卫生厅(局)负有规范下属医疗机构体检项目的责任,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因此,投诉信只需抓住一个重点:
[2007]16号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卫生局要规范体检项目,否则就是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太多废话的话效果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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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2:04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4-12 11:30 发表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效能低下
尊敬的领导:   
    近日,欣闻佛山市列入《2008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效率前十名城市,作为佛山市民,我感到十分自豪和骄傲!但是,就佛山市卫生局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却感到有些遗憾,如,国家卫生 ...


我自认为我这个“效率激将法”运用得很巧妙,官员们看到都会重视的,呵呵

中山、东莞的可以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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