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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调解成功 原告获满意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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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调解成功 原告获满意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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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18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调解成功 原告获满意补偿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4月9日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成功获得调解,原告乙肝携带者陈龙(化名)获得了满意的补偿。2008年4月8日下午,原告已经从上海一中院领取了补偿金和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02号》。

求职昌硕科技,因乙肝携带被拒录

2005年12月,时值大四的陈龙即将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毕业,他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台资企业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2005年12月7日,陈龙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随后,陈龙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起诉讨公道,各界普遍支持

2005年12月,陈龙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在这里,陈龙逐渐认识到,像他遭受的这样的拒录行为,是一种乙肝歧视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于是毫不犹豫地将自己被昌硕拒录的证据寄给了权益版版主陆军(网名“金戈铁马”)。

了解到陈龙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之后,“肝胆相照论坛”和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共同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他们协助陈龙联系了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瞿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2月27日,陈龙委托瞿坚律师将华硕电脑旗下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到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解约行为违法,判令昌硕公司赔偿他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陈龙依法维权的行为也得到了全国乙肝携带者的热烈反响,很多乙肝携带者通过互联网对陈龙表示支持和鼓励,4月27日,本案在南汇区法院开庭时,十多名来自江浙的乙肝携带者特意赶到上海参加旁听声援。

党和政府关注,保护性政策相继出台

乙肝携带者遭受就业歧视的现象,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本案起诉之后,国家和政府相继有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政策和法律出台。

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卫生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用工体检原则上不再检查乙肝指标。


一审判决补偿5000 各界希望党和国家关爱乙肝携带者的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007年10月24日上午十点半,本案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许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龙5000元人民币,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

在南汇法院现场听取法院判决的原告代理律师瞿坚,在法院判决之后表示,尽管原告获得了5000元的补偿金,但法院的判决并不能令人满意。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长期致力于消除社会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和偏见,该会并且聘请了香港明星刘德华担任乙肝防治宣传大使。肝基会秘书长苏崇鳌在得知此案判决结果后表示,根据卫生部的文件,原告陈龙的体检结果显然是合格的。卫生部2006年9月2日颁发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上海市政协委员杨荣华,也一直在关注乙肝携带者遭受就业歧视的问题,日前,他还向上海市政协提交了提案,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

乙肝维权人士、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肝胆相照版主陆军表示,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状况越来越关注、越来越重视,出台了许多保护性的政策,希望法院能够领会和贯彻党和国家关爱、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政策精神。2007年11月29日,“北京益仁平中心”致信最高法院,呼吁最高法院关注这一案件,并且呼吁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解释,明确界定哪一种行为属于该法中禁止的“歧视”行为。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陈龙委托了上海律师瞿坚和北京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海一中院2007年12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多次调解,终于在近日调解成功,使原告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上海卫生局规定:用工体检原则上不查乙肝指标
http://www.sh.xinhuanet.com/2008-04/02/content_12853916.htm



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2日消息: 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不再是劳动者健康体检常规项目而人人必检。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昨天,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市卫生局同时明确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即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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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25
其中的艰辛...完全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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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27
即便含泪、也必须欢呼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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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28
虽然一波三折,但事实证明,只要积极行动就会有结果.
战友们都积极的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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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33
erbao 这个是你的案子么;如果不是,你的案子现在什么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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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33
不懈的努力总有回报的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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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43
支持!!!!!
我们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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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50
支持,铁马大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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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52
加油!我们一直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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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20:55
原帖由 larkforsure 于 2008-4-10 20:33 发表
erbao 这个是你的案子么;如果不是,你的案子现在什么进度了

  这个不是我的案子. 感谢您对我的案子的关心,我的案子目前正在调解过程中,目前来看对方态度还算诚恳,前景较为乐观.
   所以我想借此告诉广大战友,法律法规就在眼前,只要你积极的去行动,就肯定会有个结果的.况且我们也不是完全弱势我们身后有肝胆相照、益仁平及千万个战友在鼎立支持,不信对方一点压力没有~!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或只抱怨不行动,只有我们自己努力才能挽救我们这个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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