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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

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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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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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5:56

安徽的战友加油

安徽省卫生厅,蚌埠市卫生局已经对我的网站留言电话回复了,表示要下文管理医院的体检,但是可惜留言的人太少了,请战友积极反映要求,发出声音,人多力量大。我今天到市卫生局各科室发材料如下: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乙肝携带者,向您反映医院在体检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保护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款: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进一步强调了医疗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们这里的现实是:医院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医院无权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医院无权泄露个人隐私。
如今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扬州等地,医疗部门明确禁止在招工,福利体检时任意检查乙肝两对半,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我们蚌埠的医院为何公然蔑视法规,践踏隐私权?请您关注此事,救千万携带者及家属于水火之中。[下付部分资料]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索取号  AB8303000200801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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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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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这些热心人,为乙人们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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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3:53
顶顶楼主,写得很好,很详细,令我茅舍顿开
只可惜之前不知道,没有特意的收集证据。。。我17号被辞退,离现在已经8天了。。。
在犹豫要不要找律师问问,呵呵
总之谢谢楼主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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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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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21:58
谢谢。学到了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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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13:21
好东西,顶一下。现在本人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了,等这场战争之后。我已经准备去考司法考试了,去当一个乙人的维权律师,去争取我们应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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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4:33
我是医学院应届毕业的,在医院上班,我前不久体检查出大三阳,结果没告诉他们我就离开了那里,我打电话到人事问了,他说医院属特殊行业,要求查乙肝两对半。我又来了现在这家医院,这是一家民营医院,没那家大,现在已经上班半个月了,这半个月很忙,我也表现很好,他们还没要求我去体检,可我不知道医院到底属不属于所谓的特殊行业,是不是他们有权力排斥乙肝携带呢,法律允许他们这样做吗?我肝功能正常。比较烦,每天在想这个问题……可能我随时都会失业……那样我的书就白读了,高考体检我就是携带者,可那时并没限制医学方面的报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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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09:55
院长对我挺照顾的,可他越是那样,我越是有罪恶感,我想向他们坦白,不行的话叫他们重新去找人来培养……可我说不出口,事先想好的词到关键时刻都忘了……真的很迷茫,就这样一天一天坐观其变。要是他们真的不要我了,我不会告他们的,因为我在这里上班的日子,大家都挺友好的。也许是我自己不想去争取,是我自己没出息,可我知道,法律,天生下来就不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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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0:02
现实就是这样,我们不得不去面对,来这个网站,我受益匪浅,让我看到了生命的顽强。刚被查出来大三阳的时候,我每天一个人很痛苦,觉得不可思议,很灰心,朋友都劝不动我……来了这里,我才更有信心,找回了自我。其实我们并没有错,错的是社会!我要重新生活!该争取的权力还是要去争取的,不管结果如何,至少我们斗争过,努力过就够了。我,加油!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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